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土地统一征收、收购储备、交易出让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汉中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集体土地统征制度
(一)集体土地征收及其地上房屋拆迁主体
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地上房屋的拆迁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市、县统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集体土地统一征收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1.市级统征机构负责实施汉台区行政辖区内和跨县区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级统征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
2.市、县统征机构负责提出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特殊拆迁物的补偿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征地拆迁项目实施前,由市、县统征机构负责编制征地拆迁资金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收储机构从收储资金中预拨征地拆迁费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征地拆迁结束后,由统征机构编制征地拆迁成本决算,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收储机构与统征机构结算征地拆迁成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具体征地拆迁工作,由各级统征机构会同辖区内的乡镇、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5.按照征地拆迁总费用的1.5%给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统征机构安排统征业务费,用于统征工作中各项业务开支;按合同约定给开展具体统征工作的乡镇(办事处)、村等安排一定的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经费。统征业务费和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经费均列入征地拆迁成本。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一)明确土地收购储备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收购储备的主体,具体工作由市、县收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汉中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收购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收储办”)负责对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建立土地收储专项资金
市、县收储机构应设立土地收储资金专户,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封闭运行”,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本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措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基础准备金,其余资金通过市收储办从银行融资解决。后期通过留存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基金的10%逐步积累,滚动发展。各县区可参照市本级办法执行。
收储资金管理和前期开发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程序
新增建设用地的收储,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收储计划,选定土地收储项目,编制收储方案。经研究审定后办理有关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及用地报批等手续。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统征机构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达到供地条件后按程序办理供地手续。
储备存量土地的收回收购,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收购计划,确定拟收回收购地块,向市、县建设、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办理规划条件等手续,测算土地补偿费用,拟定收回收购方案,提请市、县收储委会议审议批准。方案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实施土地收购储备。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为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秩序,条件成熟时,全市建立统一的市级土地交易平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工作应纳入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土地矿业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易办”)开展具体工作。
(一)市本级土地公开交易
10亩以上建设用地供应的方式和价格,由汉中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收购储备委员会议研究决定;10亩以下的建设用地供应的方式和价格,由市国土资源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于确定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相关资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由市交易办组织实施。出让活动结束后,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市国土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拟办土地审批文件报市政府签发。
(二)各县土地交易
各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出让底价等事宜,编制出让前期文件资料,市级统一的交易平台建立后,委托市交易办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并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各县应当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由中标人或竞得人与市交易办签订《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并与各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各县负责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和后续手续办理。
(三)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收取
市本级供地过程中,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收取金额,由市交易办在组织交易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执行,投标竞买保证金缴入国土资源交易保证金专户。
(四)交易佣金的收取
土地交易成交后,由市交易办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和程序收取交易佣金。各县委托市交易办组织招拍挂的,土地交易佣金由各县交易中心按规定收取,实际支出成本费用向市交易办缴纳。
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一)收入管理
土地交易成交后,受让方按照成交确认书确定的金额和时限,将土地出让价款缴入规定财政账户。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受让方申请,原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转入规定财政账户。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全额退还竞买人。
土地出让价款交缴后,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专用票据,作为发放用地批文、办理土地登记的必备凭证。
(二)支出管理
实行宗地决算制度。根据市、县土地收储经费决算报告,财政部门按照征收成本拨付收储资金,成本包括征收成本、工作经费、国家税费和整理开发费用等。在接到资金拨付申请后,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土地收储资金专户。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拨付的,应说明原因。
收储机构应按照收购与征地拆迁成本支付以下费用:
1.土地收购与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收购与征地拆迁合同或审定结果,支付给收购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
2.国家税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分别支付给各执收单位;
3.前期规划开发费用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按程序支付给实施单位;
4.其他费用:统征业务费按征地拆迁与收购总费用的1.5%计算,支付给统征机构;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经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展具体工作的乡镇(办事处)、村;土地出让业务费按照出让总价款的2%计算,支付给国土资源部门。
(三)资金管理
收储机构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与土地价款缴清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宗地决算报告,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宗地资料及会计账簿等对宗地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并在宗地决算后10个工作日内,与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宗地储备成本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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