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村留地开发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维护村集体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台州市区村集体留地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村留地安置制度
(一)为拓宽征地补偿安置途径,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实行村留地安置,按征地面积8%—10%的比例留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实业,壮大村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时,所在区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村留地座落位置、面积及规划用途。
(三)村留地可与主体项目一并列入用地计划,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村留地办理农转用手续时按规定须缴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报批税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支付。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需要实施村留地项目开发建设时,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明确用地规划指标等内容。
(五)村留地实行台帐管理。征地协议签订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村留地指标管理台帐,对村留地的面积核定、土地供应等实行动态管理。
(六)鼓励规模留地,成片开发利用。对村留地面积较小的,可采用挂帐方式,指标集中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选择折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其货币补偿价格由所在区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村留地选址提倡相邻村集中连片留地、跨村选址,以利整体开发。
(七)村留地的位置、范围和用地性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需要,妥善处理好与村民建房用地的关系,不得突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二、明确村留地供应管理
(八)城镇规划区内的村留地,应征收为国有土地。
(九)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村留地,在完成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规划指标,直接以行政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房地产权属登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名下,并在土地权利证书上备注“村留地”。其中以土地使用权换取等价房地产或资金的以及规划用于商品住宅、写字楼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土地权属发生转移的村留地,应当通过土地使用权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其他法人合资合作开发等,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先补办行政划拨转出让手续。
(十一)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村留地,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规划指标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并在土地权利证书上备注“村留地”。
三、加强村留地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十二)对村留地按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村留地的开发建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十三)积极鼓励有集体经济实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村留地,在取得村留地经营收益的同时,享受村留地物业增值收益。
(十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应按时开工按时竣工,确保项目工程质量。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申领房地产权证书。
(十五)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开发、委托政府公开出让等多种形式开发村留地。合资合作开发对象选择应当进行公开选择。委托政府公开出让的村留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以作价回购方式留有一定比例的物业自行经营或出租,以保障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收益。
(十六)村留地公开出让设定回购房地产的,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与受让人签订回购协议,协议条款应包括回购的建筑面积、用途、位置、交房时间、具体建设要求、回购部分土地房产抵押融资限制以及违约责任等,其回购协议文本列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十七)村留地项目开发建成后,村民委员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生产经营项目及房地产物业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村留地经济效益,实现村留地资产价值最大化。物业出租或联合经营的,其对象应坚持公开原则,实行公开选择。
(十八)积极鼓励村集体长期持有村留地物业,若房地产权需转让的,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按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公开处置,依法依规办理房产、土地转让手续。
四、实行村留地开发利用的民主决策
(十九)村留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资产,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开发利用要严格按照《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台市委办〔2012〕61号)的规定,实行集体决策,民主管理。
(二十)村留地开发利用方式的确定、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应按村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商议提出方案,交由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会议决议在全村进行公示。村留地合资合作开发项目、房地产转让以及租赁等对象的确定,应当以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选择。
五、加强村留地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十一)开发利用好村留地,对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各区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村留地项目产业投向的引导,指导村集体确定村留地开发方向、开发方式、开发时序等重大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村留地项目建设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村留地开发的组织指导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要优质服务,高效办理,确保村留地项目依法有序实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本意见公布前的村留地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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