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正式实施新的《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记者从市政府获悉,今年2月29日正式实施的《规定》细化了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的内涵,进一步确保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实行评估补偿机制。项目用地范围内需搬迁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经济果林(含零星果树)的补偿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提供的合理种植密度等技术指标,按评估确定其补偿费用,果林评估补偿面积不得超过实际被移植果林面积。
据介绍,《规定》还完善了征地补偿及奖励制度。一般青苗补偿费(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每亩4000元;有鱼虾等养殖水面的补偿费每亩6000元;没有鱼虾等的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4500元。被搬迁户在市辖区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完成房屋搬迁的,市辖区政府可按每户1万元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