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主动融入“海峡旅游”发展大格局,发挥我县山水、文化、温泉、美食、红色等资源优势,加快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打造中国旅游强县和全国知名旅游目的地。现就加快我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和农村自然资源为依托,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整合资源、打造品牌,加快构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体系,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城市居民休闲消费新的兴奋点、旅游产业发展新的亮丽点,形成“政府引导、以农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县休闲旅游总接待人次年均增长15%以上,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至2015年,重点扶持宣和、新泉、朋口、莒溪、曲溪、揭乐、赖源、四堡、塘前、莲峰、文亨等乡(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建设,创建省级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5个、省三星级以上旅游经营单位5家、乡村旅游示范户120户,休闲旅游与乡村旅游从业人员40000名,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接待人数达500万人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总收入5亿元。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扶持政策、公共设施、引导资金、规范管理、宣传推广等方面,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工商企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投资开发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
(二)坚持因地制宜、保护优先的原则。量力而行、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突出乡村生态、乡村文化和乡村文化遗产保护,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实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以农为本、特色发展的原则。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目标,依托农村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探索各具特色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培育具有浓郁地域特色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
(四)坚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意愿,重点支持发展以农民家庭为经营主体的“农家乐”、“渔家乐”、“森林人家”等,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建设单户农民办不了的休闲旅游项目和配套产业,带动“农家乐”、“渔家乐”等的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简化审批手续
“农家乐”、“渔家乐”等旅游经营户申报相关证照,相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范围内,在政策上倾斜、手续上简化、收费上优惠。
(二)拓展投资领域
鼓励县内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我县新农村建设规划和连城旅游胜地体系规划,依法开发森林、山岳、水面、温泉、瀑布等自然景观资源,发展休闲观光农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开发建设和经营。扩大旅游产业对外开放,坚持市场化运作,推出一批资源开发、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旅行社合资合作等招商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招商活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
(三)扶持项目建设
1.用地方面。(1)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承包农户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2)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利用增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利用荒山、荒坡、废弃矿山和未利用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按有关规定审批后,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并给予相应的优惠。(3)允许在旅游项目用地范围内,在符合旅游项目规划的前提下,将国家有关规定比例的土地用作配套设施建设。(4)旅游项目达到投资协议规定的投资强度后,政府将旅游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用地报批税费、征地拆迁及其他相关成本后的净收益部分的资金,分期奖励给项目业主用于该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5)对乡村旅游景区内的设施,如农业自用屋篷、游乐设施、公厕以及竹楼、木屋等非永久性建筑设施且未占用基本农田的,可参照设施农用地予以办理。
2.林业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需占用征用林地时,按规定审批;需采伐林木时,符合采伐条件的,林业部门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属生态公益林地利用的,林业部门予以规划设计及审核审批。
3.交通方面。交通部门应将我县重点旅游景区的公路建设列入全县规划和年度计划,把通往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新建旅游开发景区(点)的公路,优先予以规划,并争取列入省、市交通部门计划,争取省、市资金补助,加快建设步伐。
4.税费优惠方面。(1)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新创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2)对符合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列入县级重点旅游景区开发的“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娱乐设施建设及其他与旅游业相关的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3)对有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年产值500万元以上,并列入统计部门规模企业统计,当年在金融机构贷款100万元以上用于发展生产的农业企业(竹木加工企业除外),凭贷款结算单,由县财政按贷款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补助(市、县两级补助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
5.财政补助方面。(1)鼓励发展“农家乐”、“森林人家”等,对工商注册的经营户,经旅游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核实的,由县财政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2)对符合产业规划,建立标准钢架大棚设施的农业示范片,由农业部门协助向上争取项目、资金。(3)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经营百亩以上大田农作物,或生产专业化、规模经营的高优农业示范片(粮食、烤烟除外),经营期3年以上,经农业部门验收合格的,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连政综〔2013〕33号)文件给予补助。(4)对新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特色农产品购物商城,经营特色农产品品种达20个以上,且年营业额达100万元、税收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万元。(5)对达到“一村一品”标准的专业村,给予优先申报国家、省级“一村一品”示范项目。
(四)鼓励品牌建设
1.农业方面。根据《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岩委发〔2008〕7号)文件进行奖励,具体为:(1)对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事业法人单位,首次获得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给予奖励10万元。(2)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奖励0.5万元、3万元、10万元。(3)对农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农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5万元。同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县级示范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评为市级示范社的,按市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评为省级示范社的,按省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评为国家级示范社的,按国家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2.旅游方面。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连政综〔2012〕347号)文件进行奖励,具体为:(1)对获得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和新评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新评定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3)旅游餐饮饭店营业额达200万元且盈利性服务税收地方所得达4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加强教育培训
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旅游部门人员、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等的教育培训,聘请相关专家、教授举办专题讲座。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构。成立连城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旅游、农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由冠豸山风景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审批全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项目,并对示范单位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把关;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日常事务性工作,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发展扶持政策的制订落实;县委农办、县旅游事业局负责做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标准化工作,星级旅游经营单位和示范点的推荐,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及工作指导;县国土局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项目用地服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的道路,作为农村联网公路建设重点项目,予以优先扶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信息服务、创业辅导等工作;县公安、卫生、林业、水利、畜牧兽医水产、工商、环保、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做好指导服务,特别是加强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工商登记和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县宣传、文化等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工作,深入挖掘乡风民俗、特色文化的底蕴内涵。
(三)强化规划编制。结合村庄布点规划、农业产业专项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相关要求,突出主题,强化差异,精心编制《连城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科学谋划乡村旅游精品项目。重点乡(镇)要结合当地特色资源,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方案,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四)加大宣传力度。根据各地民居建筑、自然景观、历史文化等特点,精心策划包装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设计乡村旅游精品线路,编写乡村旅游宣传资料,举办或参加各种形式的旅游推介会、说明会、展览会,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乡村旅游产品和线路的宣传促销,不断提高乡村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五)强化环境保护。坚持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重视农业多功能开发,注重挖掘地域特色文化,保护乡村生态环境。根据“美丽乡村”的建设要求,着力推进乡村生态人居体系、生态环境体系、生态经济体系和生态文化体系建设,形成有利于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结构,把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六)加大考核力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是本乡(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从业主体的责任主管单位。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列入乡(镇)、有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