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七台河市金沙新区(东部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现就征收金沙新区(东部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有关事宜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建设七台河市金沙新区(东部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征收范围
金沙新区(东部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实施单位
七台河市金沙新区房屋征收实施中心。
四、征收期限
2015年5月20日—2015年10月20日,申报置换面积期限2015年5月20日—2015年6月8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
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金沙新区(东部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拆除附属物,完成搬迁。
七、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补偿决定与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限定的期限没有完成搬迁的,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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