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力争三年时间基本达到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城市功能完善,全面完成“城中村”改造任务。
二、改造范围
“城中村”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建成区内,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后仅剩下少量农村集体土地,农民已不能靠耕种土地维持生产生活且基本被城市包围的行政村。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三、相关政策
(一)规划政策
1.“城中村”改造项目,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由实施改造主体提报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城乡建委组织论证和审查后,报县城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未经规划设计和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批准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变更。
2.对单独改造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或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对符合条件相邻的“城中村”积极稳妥地推进统一规划、统一配套、联片改造建设。
(二)土地使用政策
1. 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村(居)民座落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性质的,依法转为国有土地性质。
2.“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安置房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依据有关规定以划拨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3. 城中村改造中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根据规划确定的条件和要求,按照国家政策供应,实行公开招、拍、挂。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城中村”改造原则按照国家、市、县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规定执行。土地征收政策严格按照《城口县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城府发〔2008〕33号)文件规定执行,房屋拆迁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相关规定执行。
2.“城中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最大限度保障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由县城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4.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赔偿。凡擅自新建、改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对违法审批和突击建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5.对于已给予合理补偿与安置而拒不搬迁的,依法按强制拆迁程序解决。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城中村”改造片区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分管联系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部门从相关单位抽调组成。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中村”是随着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和发展所形成的。由于村庄没有统一规划,建筑房屋陈旧,公共设施缺乏,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卫生环境条件较差,不仅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城市面貌,而且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庄的开发改造势在必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开发改造步伐。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片区指挥部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开发改造中的有关问题,并抓紧做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农民安置补偿工作。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县人民政府将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社会稳定,确保改造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建设管理。城中村开发改造中,建设单位要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建设方案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经县城乡建委批准后予以实施。
(四)完善配套设施。开发改造工作要重视配套设施的建设,公共设施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五)创造宽松环境。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市政园林局、县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快项目建设审批进度,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为“城中村”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六)广泛宣传发动。“城中村”改造是一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影响面大、牵扯面广的系统工程。要充分发挥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激发社会各界对“城中村”改造的关注和参与热情,为“城中村”改造献计献策,争取“城中村”村(居)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城中村”改造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确保我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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