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完善土地供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储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台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储备开发中心)为实施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地前期准备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和融资规模。
第六条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由土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二章 范围与程序
第七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旧厂区、旧村改造,政府指定改造区块的土地;
(三)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后逾期未开发,或者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出)让条件的土地;
(四)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
(五)政府带征土地、无合法使用权人且无主的土地;
(六)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七)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开发中心申请收购的土地;
(九)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八条收购土地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国有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人可持有关资料,向储备开发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调查。储备开发中心对拟收购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范围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核。
(三)征询意见。储备开发中心制订土地收购方案,由土地使用权人根据自身生产规模、产业结构、市场前景,结合政府制定的产业调整和发展规划等要求,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四)费用测算。储备开发中心根据调查、征询意见和委托评估结果,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土地、建(构)筑物、生产设备搬迁等补偿费用。
(五)初步协商。储备开发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地上建(构)筑物等评估结果进行协商,达成初步补偿方案。
(六)方案报批。储备开发中心等部门拟订补偿方案,报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七)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储备开发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职责、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八)收购补偿。储备开发中心根据土地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九)权属变更。根据土地收购合同约定,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储备开发中心共同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十)交付土地。根据土地收购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开发中心交付被收购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产权,纳入土地储备。
因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改造的旧城区、旧厂区、旧村或政府指定改造区块的土地,依照改造区块规定的程序实施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三章 土地收储与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第九条补偿安置方式:
单位用地收储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根据收购单位合法土地产权和土地用途,收购价格以所在区片现行基准地价为基点,经评估后按确认地价予以补偿。
(二)置换厂房。
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且需要继续生产的企业,可选择工业厂房安置。
1.原土地收购价格以所在区片现行基准地价为基点,经评估后按确认地价予以补偿。
2.新置换厂房。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滨海工业区块内建造标准厂房或工业地产,提供置换厂房。被收购企业原合法建筑面积与新厂房建筑面积实行1:1置换,新置换厂房建筑面积按双方约定价格购买。确因发展需要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得超过1:1.5),按市场价购买。
(三)置换土地。
对城市规划区内不符合现行规划用途,需要搬迁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单位用地,可选择置换土地补偿。
1.原土地收购价格以所在区片现行基准地价为基点,经评估后按确认地价予以补偿。
2.新置换土地价格按评估确认地价(底价)进行出让。
被收购企业原合法土地面积与新置换土地面积实行1:1比例置换,新置换地按协议方式出让。原合法土地面积在10亩(含10亩)以下的,不予置换土地。
第十条因实施城市规划,实行旧城区、旧厂区、旧村庄或政府指定改造重点区块的土地,可再采用以地换房产、房屋产权调换或其他补偿安置方式。
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在区块改造时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
(一)被收购企业地上建(构)筑物、室内装饰等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经评估确定后予以补偿。
(二)搬迁补助费。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搬迁,经评估确定后予以补偿。
第四章 前期开发利用与土地供应
第十二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四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十五条凡纳入储备库的土地,除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划拨供地以外,其他一律采用公开方式出让,由国土部门依照程序实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运作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由台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按照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和管理。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可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储备土地出让、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储备土地经营收入等途径筹措,专项用于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积聚和运作。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成本包括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融资等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台政函〔20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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