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目的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目的在于不断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保持征地补偿标准的现势性、合理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征地补偿的公平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二是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三是程序合法性原则;四是调整标准合理性原则;五是新旧标准合理衔接原则。
三、工作依据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
(四)《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土资发〔2013〕587号)
(五)《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技术方案》
四、调整的目标、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调整目标。以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上一轮征地补偿标准为工作基础,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现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整体提高和各区间的平衡。
(二)调整范围。包括:大冶市、阳新县、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的汪仁镇、金山街办纳入大冶市调整范围,大王镇、太子镇、金海煤炭开发区纳入阳新县调整范围。
(三)主要任务。在认真分析研究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各县(市)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通过资料收集、调查分析、量化计算、公众参与、综合平衡等工作,确定调整成果。
五、技术要求
(一)合理确定调整增幅。本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原则上提高幅度不低于 22%。
(二)注意征地补偿标准之间的衔接。要对 2009年至 2012年间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客观借鉴,防止新、老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导致矛盾。各县(市)区之间的差距控制在3000元/亩以内。
(三)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可参照上轮统一年产值标准要求,划定不同级别,提高补偿倍数,适当提高年产值标准,并可在现行等级区域的基础上,以村行政界线为依据适当归并调整等级区域,原则上不超过4个级别。
(四)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已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以上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实施调整,可以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情况,适当扩大区域范围,原则上不超过6个等级。
六、方法与步骤
本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以2013 年 1 月 1 日为测算基准时点。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资料的收集与调查阶段(2013 年8月 15日至 31日)。主要收集以下资料:
1.综合社会经济指标资料。包括:2010—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量与速度指标、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各地区年末在籍人口等。
2.与农用地生产相关资料。包括:2010—2012年人均耕地数量、主要农作物产量产值以及农林牧渔各业产值、乡村劳动力状况、粮食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总指数、农业产品生产价格指数。
3.与人民生活水平相关资料。包括:2010—2012 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标准、价格指数等。
4.实际征地案例资料。包括:2010—2012 年当地实际发生征地案例的征地补偿水平。
5.相应的空间数据资料。包括:矢量地图数据、地名数据、地形数据等。
(二)初步调整阶段(2013年 9月1日至 10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有关要求编制初步成果报告,于9 月10日前将初步调整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市内平衡阶段(2013 年 9月10日至 20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初步成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平衡,平衡后的初步调整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于9月 2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听证和修改完善阶段(2013 年 10月20日至31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省国土厅的平衡意见对结果进行修改后,组织财政、统计、物价、农业等有关部门、工商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形成正式成果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由市政府行文报送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正式成果包括: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报告; 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图、表;调查数据、技术文件、调查计算表格等基础资料汇编;县(市)区级成果数据库、电子文档。
(五)公布实施阶段(2013 年 12 月 1 日前)。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黄石市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具体承担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工作专班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二)明确责任。本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成员单位和涉及该项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专人负责,积极参与。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资料收集和调查,编制初步成果报告和图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平衡结果进行修改完善,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征求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代表等各方意见,形成正式成果上报。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对各县(市)区的初步测算成果进行审查和平衡;汇总编报全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报告和相关表、图;负责提供 2010至 2012年实际征地案例资料。
3.市发改委负责提供 2009 至 2012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量与速度指标等资料。
4.市民政局负责提供 2009 至 2012 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资料。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工作经费。 6.市人社局负责提供 2009 至 2012 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等资料。
7.市农业局负责提供 2007 至 2012 年主要农作物平均年产量和价格等资料。
8.市统计局负责提供2009至 2012年统计年鉴。
9.市物价局负责提供 2009 至 2012 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粮食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总指数等各类价格指数情况。
(三)科学测算,确保质量。调整过程中,本着既要服务政府征地管理,又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宗旨,增强标准的科学性、现势性和可操作性。各有关部门及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和相关技术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调整工作任务。
(四)落实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落实专项经费,确保本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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