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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鄂农发〔2015〕12号)

2016年03月24日 09:14来源:湖北省农业厅点击量:0

省农业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鄂农发〔2015〕12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经管)局(委、办): 

家庭农场实现了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的统一,是现阶段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最具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现就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发展与规范、示范与创新、指导与管理并重的要求,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和市场决定作用,大力培育家庭农场,重点鼓励和扶持粮食类规模化生产家庭农场,不断促进全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特征。一是家庭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二是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相适应。现阶段,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以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耕地面积的10—15倍为宜。三是一业为主。家庭农场成员的主要职业是农业,家庭农场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收入。四是集约生产。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注重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引进新品种、新模式从事农业生产。与小规模农户相比,家庭农场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有明显提高。 

(三)发展目标。通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完善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体系,总结推广家庭农场经营成功模式,努力把家庭农场建设成为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生力军。2020年底,全省特色优势产业都要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管理科学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总数达到7万家左右,工商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达到3万家左右,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达到2000家以上,家庭农场标准化生产水平逐年提高。 

二、突出重点工作 

(一)切实抓好家庭农场的发展规划。各地要以编制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契机,结合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家庭农场发展区域、产业布局,明确发展任务和目标,充分发挥好规划导向作用。重点做好粮棉油大宗农作物家庭农场的发展规划,指导适合家庭农场经营的专业村、专业乡镇发展家庭农场,大力促进机农一体、种养结合家庭农场的发展。 

(二)认真做好家庭农场的登记注册服务。各地要按照《省工商局、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工商规〔2013〕85号)要求,及时出台本地家庭农场认定标准,鼓励和引导符合家庭农场标准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确立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 

(三)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引导家庭农场在知识技能水平、经营管理能力、物质装备条件、生产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加强家庭农场档案管理和监测工作。省里将开展整县推进家庭农场培育试点,在家庭农场登记认定、财政扶持、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农业保险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四)高度重视家庭农场的人才培训。各地要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人才培训项目平台,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进行培训,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省市县三级每年集中培训农场主4000人以上,2017年实现全覆盖。落实农业职业教育制度,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完善相关政策,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村实用人才和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 

(五)不断提升家庭农场信息化水平。各地要把家庭农场纳入农业农村信息化工程建设范围,积极推进家庭农场生产、管理、营销环节的信息化工作。要创造条件,鼓励家庭农场利用互联网开展初始登记、年度报备,实现家庭农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采用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农业智能装备,组织家庭农场与电商平台对接,逐步提升家庭农场市场化、信息化水平。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有序规范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各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 

(二)建立适应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地要建立农技、农经人员联系家庭农场制度,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质量检测检验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集中育苗育秧、农资供应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三)支持家庭农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各地要把家庭农场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中,指导帮助家庭农场科学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开展标准化生产,严格执行生产记录、农产品自律检测、产品包装和标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鼓励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体系。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积极申报“三品一标”认证。 

(四)推动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引导同业同质类家庭农场进行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创办或参与组建农民合作社,重点支持粮食类家庭农场成立以农技农机融合作业服务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合作,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努力实现家庭农场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五)强化对家庭农场的财政税收扶持。各地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农业新增补贴要向家庭农场倾斜,重点支持“米袋子”、“菜篮子”家庭农场。各地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定额奖励、涉农建设项目等形式,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实行标准化管理、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认真落实省政府对家庭农场、合作社“553”工程的扶持政策,支持500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要加大地方财政对示范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营造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氛围环境。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享受国家、省规定的有关用地、用水、用电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六)完善家庭农场金融扶持政策。继续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积极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试点;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将家庭农场纳入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为家庭农场生产发展提供融资贷款服务。 

(七)加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开展家庭农场相关政策和典型案例宣传,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营造促进我省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农业厅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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