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鹤岗市市委、市政府建设“鹤西生态新城”的重大决策,快速推进鹤西生态新城建设,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鹤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在项目规划区域内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含住房和相关地上建、构筑物)实施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在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拆迁等部门的指导下,分别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权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告时间以市人民政府对每次预征用地块所发布时间为准,搬迁时间、拆迁时间按项目实施要求提前发布。
第四条 补偿安置对象。
补偿安置对象为征收范围内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2011年5 月27日鹤岗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严格清理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的通告》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予任何补偿。
未经行政许可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修建的房屋、渔池等。
凡于2011年5月27日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清理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的通告》下发后,在鹤西新城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违建建筑物。
第五条 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安置方式。征收范围内住宅用房,补偿安置可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也可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权属证明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价格以市场评估为准,既可以进行货币补偿,也可按1:1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三)无照可居房屋与有照主房一体,超出房屋产权证面积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按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70%计算),也可选择产权调换拆二换一的补偿政策。
(四)选择产权调换,按原房屋面积就近上靠一个户型面积的,超额面积按基准价格结算;如再超出就近上靠户型的,所增加面积按市场价格结算。安置面积不足基准面积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五)无照独立住人房屋(独立房屋、独门独院),按照与其结构、成新相同的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六)无照不可居房屋(附属物、门房、偏厦子、圈舍等),不可进行产权调换,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七)关于房照为住宅,实际用作非住宅的补偿问题。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有照住宅评估作价,并对从事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截止时间为征收公告下发之日),按以下上浮标准给予补偿:
1.经营时间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5%;
2.经营时间满24个月不足36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10%;
3.经营时间满36个月不足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20%;
4.经营时间满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估价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估价的补偿数额。经营时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上浮。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比照非住宅补偿标准执行。无照房屋用于非住宅使用的,按无照住宅房屋进行估价后,根据本条上述标准进行补偿。
(八)以下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完全达到温室、大棚建设标准(棚膜、取暖设施等附属设施齐全),并正在用于农业生产的温室、大棚(包括木结构、钢结构),按照鹤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补偿标准执行。
2.对于未达到温室、大棚建设标准(只有棚、室框架),并没有用于农业生产的,只给予材料成本的80%补偿,残值政府收回。
3.地面农作物的青苗补偿,按相关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九)关于特困户、残疾人的补助问题。对持有低保证的特困户,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按照残疾证注明的等级,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级3500元/户;二级3000元/户;三级1500元/户;四级及以下的1000元/户。
(十)可合户安置。对有自愿合户要求的被征收人,准予合户。
(十一)可分户安置。对原有照房屋面积达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可以分成两户。
第六条 安置用房的安排。
征收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房屋建设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等。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由征收人提供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楼作为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安置用房,户型设计最大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产权调换遵循“先签协议,优先选房”的原则。
第七条 过渡方式和期限。
(一)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
(二)被征收人选择调产安置,自行解决过渡住房的,由征收承办单位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明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每平方米6元,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接到征收人发出的《回迁通知书》的次月止。
第八条 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等由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其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第九条 被征收人应在约定或规定期内搬出被征收房屋,逾期不履行的,征收人将依法向鹤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鹤西生态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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