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二十六条,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6〕28号,批准时间为2016年2月14日,批准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批次2号地拟征收何家庄乡何家庄村位于前进街以西、隆兴路以北的集体土地,面积为0.2872公顷(其中农用地0.2354公顷、建设用地0.0518公顷),拟开发用途为城镇住宅。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该批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涉及衡水市Ⅰ级区片,区片价标准为256.5万元/公顷,面积0.2872公顷。征地补偿费用共73.6668万元。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无青苗,无地上附着物。
五、安置办法
该批次采用货币安置。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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