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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

2016年03月23日 11:47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嘉政办发〔2014〕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实现更高水平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4〕20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嘉兴实际,现就我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为目标,优化完善“1+X”布点规划,加强农民建房用地保障,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管机制,切实破解农民建房用地难问题,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农民意愿的宅基地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全市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改善性刚性需求建房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村民自治。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作用,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推进农村宅基地安排使用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改革创新、规范操作。在遵循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等政策,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永久退出机制,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坚持城乡统筹、有序实施。充分发挥规划先行和政府引导作用,将农民建房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紧密结合,做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耕地不减少、空间有调整。

——坚持支农惠农、循序推进。加强支农惠农政策衔接和相关资金资源整合,做到按规划、有计划、分阶段、有侧重地推进农民建房工作。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农民建房用地需求调查。按照省政府提出的重点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的精神,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制订统一的调查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镇(街道)、村统一开展调查,摸清全市农民建房用地现状和用地需求,重点查清无房户、危房户2014~2016年建房用地需求。无房户、危房户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制订农民建房三年行动计划。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和“一户一宅”、每户占地标准等要求,在开展农民建房用地需求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尊重农民意愿,制订农民建房三年行动计划,确定农民建房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和实施保障措施等。农民建房实施方案需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6月底前汇总上报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并报县(市、区)政府备案确认。

(三)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各地在制订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时,要按照“农民有需求、政府有作为、发展有保障”的要求,及时出台和完善鼓励农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的政策,科学设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新区和拆旧区,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要结合农民对新房选址、建造、户型等需求,制订多种建新方案交由农民选择。同时,要切实加大农村土地整治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四)加强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服务。各地要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建房。确需使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县(市、区)政府单独组件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完成报备工作。宅基地供地审批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农民建房竣工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收回原有宅基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收回并注销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和验收资料依法办理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五)严格农民建房用地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农民建房管理“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确保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有关责任人须到场签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无违建镇(街道)”创建工作,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与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农村宅基地的共管责任机制,共同遏制“一户多宅”、“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法占地行为。建立农民建房与违法用地查处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对新发生违法用地行为且未按规定时限处理结案的自然村,在整改到位前不受理其农民建房用地申请。

三、政策支持

(一)优化完善“1+X”布点规划。各地要抓紧对现有的“1+X”布点规划进行优化完善,同时在遵循“1+X”布点规划和确保规划连续性、严肃性、可操作性的基础上,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保留和优化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村庄和特色村落。各地在优化完善“1+X”布点规划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做到政府引导与百姓选择相结合,避免“大拆大建”,形成有序集聚的格局。对无房户、危房户,按照就近搬迁的原则,优先安排在“1+X”规划布点内建房。

(二)优化农民建房用地空间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规划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现阶段,符合“1+X”布点规划但选址位于有条件建设区或限制建设区的,各地要优先编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或落实方案。其中,在允许建设区范围外400平方米(含)以下使用集体土地的零星农民建房项目,需使用当地规划预留指标的,可在建设用地报批时附项目清单并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同时向市和省报备,不再另行办理规划调整审批手续。经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优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地要按照统筹保障“1+X”规划布点用地空间、重点保障今后3~5年用地空间、“应保尽保”无房户和危房户用地空间的原则,合理测算并确定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在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中的占比,其中2014~2016年每年不低于15%;因平台建设拆迁形成的农民安置房,不得纳入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占比。近期,要以2013年底县、镇两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基数,确保50%以上指标用于农村新社区(农民建房)项目建设。对不落实或挤占农民建房规划空间的,要在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并责令其在下一年度予以整改落实。已经通过省级验收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并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的新增耕地,要优先用于城乡一体新社区“1+X”用地置换调优。允许探索同步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完善和农民建房用地审批。

(三)实行农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管理。通过单列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挖潜存量建设用地、盘活集体建设用地等方式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主要通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周转指标解决。凡能列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农民建房用地,尽量由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周转指标解决。省单列下达的农民建房专项计划指标作为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指标的补充,其使用要与各地对农民建房整体保障程度、政策制度落实情况等相挂钩。对无房户、危房户急需的用地无法纳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由省单列下达的农民建房专项计划指标和当地其他用地指标予以解决,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节余指标市场化配置机制,所获收益全额用于农房改造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改革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制度。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级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进一步深化农民建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程序,保障农民建房及时落地。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为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权能创造条件。

(五)加强农民建房资金投入和税费支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现有相关财政资金的整合,加强对集聚点基础设施的投入,进一步减免有关税费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争取省级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补助和资助。今后,使用农民建房专项计划指标的用地,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所需资金,不得向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等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农民建房保障工作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经济、财政、发展改革、环保、民政、审计、综合执法、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构建“政府主导、镇村为主、部门合作、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农民建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优化完善“1+X”布点规划和农民建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农村住宅建筑方案和建筑风貌的优化完善,指导和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农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订农民建房年度供地计划,统筹安排落实用地指标和用地空间,做好相关确权登记工作,并对农民建房进行监督检查。农业经济部门负责完善统筹城乡发展政策,优化保障农民建房措施,加强对减轻农民建房负担工作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整治等资金管理,指导监督各类农房建设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加强执法巡查,严格控制“点外建房”。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共同参与,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鼓励探索创新,强化有效管理。充分发挥村级自治组织管理农民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探索建立农民建房村级议事制度,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村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管理农村宅基地,探索宅基地永久退出、有偿选位、建新拆旧等有效管理办法。

(三)加大督考力度,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落实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执法监察等责任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考核内容,推动工作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土流网温馨提示:

关于“宅基地管理”政策,您还可以看看:

2016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六问六答”

【201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

【2015】 四川省甘孜州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汝州市加大农村宅基地管理,积极解决宅基地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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