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97号)、《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湘西自治州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原则,进一步加快全州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强力推进我州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5—2017年全州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7万户778万平方米,其中,2015年实施2.8万户、312万平方米,2016年实施2.2万户、246万平方米,2017年实施2万户、220万平方米,到建州60周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改造范围
棚户区是指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一般具有以下要素:一是片区户数超过50户;二是建筑结构以砖木、砖混为主;三是建筑密度大于40%;四是建筑使用年限达20年以上,房屋质量评定为C或D级;五是有重大安全隐患,如消防、周边环境因素;六是给排水、电、路、燃气、安防设施等市政设施配套不到位;七是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使用功能不全、安全性能差的老旧住宅。
(一)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吉首市峒河、鸦溪、大田湾、关厢门片区,泸溪县白沙杨柳溪、浦市片区和武溪镇集中成片棚户区,凤凰县沱江片区,古丈县老城片区,花垣县花垣镇、麻栗场片区,保靖县朝阳片区,永顺县府正街片区,龙山县民安镇片区等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全面改善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城中村改造。优先改造城市建成区内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且撤销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社区城镇管理的区域。稳步改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有序改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重点做好吉首市光明、鸦溪、关厢门、万溶江片区等城中村改造和泸溪县五里洲、刘家滩等片区改造。
(三)城镇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零星棚户区改造。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和D级危房、改建消防通道、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分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房屋维修;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完善。重点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有碍观瞻的零星棚屋进行改造。
(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有企业管理,且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的老旧职工住宅区。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共同推进”方针,充分调动企业、个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重点做好永顺县龙家寨煤矿、保靖县卡棚煤矿、龙山县洛塔煤矿和向阳煤矿、泸溪县黄磷矿和纸厂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
(五)国有林(场)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结合湘西生态文化公园建设,重点改造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破旧危房及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大的居民点。对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六)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重点对垦区国有土地上的危旧居民住房及基础设施配套不全、房屋安全隐患突出、公共给排水、供气、消防、防震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居民点进行改造。
(七)重点集镇危旧房改造。重点加大湘西民族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将凤凰古城、浦市古镇、芙蓉古镇、里耶古镇、边城古镇等历史文化名镇纳入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优先予以改造修缮,并结合古城古镇保护发展规划建设实施,稳步推进建制镇等规划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
四、政策保障
(一)建设用地保障。优先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各县市区每年应在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中予以统筹安排。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在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框架内,广泛接受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赠。
(三)争取金融信贷。搭建和完善融资平台,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部门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资金支持,并科学制定好信贷额度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资本金注入、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县市区要按照上级要求认真落实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等税费支持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相关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大力支持,适当征收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分类安置补偿。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分类制定安置补偿政策,整合补助资金,通过出让经营性门面产权、长期租赁小户型商品房、差别化补偿等进行多元化集中安置,防止出现新的棚户区。采用货币补偿的,要尽可能消化现有存量房。采用实物安置的,要以就近安置为主、异地安置为辅。安置房建设涉及的税费等优惠政策,按相关政策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州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在实施棚户区改造时,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后续管理到位。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广大居民参与棚户区改造,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工作职责。州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州棚户区改造工作,会同州发改委等单位负责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年度计划综合评审和建设任务报备。州财政局会同州住建局负责中央、省级补助专项资金安排、监管和拨付等工作。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土地供应、土地使用管理等工作。州审计局负责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州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湘西自治州中心支行、州银监分局负责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县市人民政府和湘西经开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棚户区范围、规模、类型的确定。
(三)加强项目监管。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明确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对采用住宅产业化方式建设的保障房项目,在补助资金分配方面给予倾斜。严格实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做好征收拆迁安置、工程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强化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预安销号制度,严格实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严格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对各县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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