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春乡土地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居住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绵阳市人民政府特制定新春乡土地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农村村民建房审核备案和农村用地审批
1、村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新春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春乡村镇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在规划区外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严禁在道路控制线、水工程管护范围、电力、电信、广电设施保护区内建房。
2、村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人均30平方米,3人及以下按90平方米,4人按120平方米,5人及以上按150平方米,确需建新宅的,首先应与乡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签订老宅基地还耕协议,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方可接受建房申请,退宅还耕后退还保证金;确需分户的,应逐级调查核实后,按照程序申报。
3、在规划区范围内建房的,必须依照相关规定报建,履行备案手续,取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
4、在县乡道路沿线建房时,应在规定的控制线以外进行。
5、村民建房必须经过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不得建设,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村民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收到申请应召开村两委会,经过讨论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村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主任签署同意意见报乡政府。
(2)乡政府自收到村委会申报之日起7日内组织村镇建设、国土部门和村委会现场勘查及审核。对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填写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予以备案,同时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准予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集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建设
1、必须按照《新春乡集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按照村镇建设和国土管理部门,以及社区干部现场定位放线建设施工,建筑物不得超越放线范围,不得少批多建。
2、建筑物的雨污水排放应符合集镇规划并与集镇主管网连接,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在与集镇管网连接时应通知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施工时不得破坏主管道,连接部位应密封严密,工艺设计要美观,完成后应恢复原地面设施。
3、新建、改建建筑物房屋高度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升高或者降低。
4、建筑物四周应做散水坡处理,保护地基基础,对与相邻建筑物间距小于50cm的房屋间隙,应做封闭处理。
5、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以及其他房屋突出部分必须在规划部门确定的界限以内。
6、室外强弱电,必须有专业部门施工,建房户不得随意乱拉乱接,强弱配电箱安装整齐,封闭严密。
7、建筑物室内地坪宜高于室外地坪30cm,主干道两边建筑物室外地坪与主干道高差宜控制在30cm。相邻建筑物之间室外地坪宜控制在同一高度。
8、能上去人的屋面,应在屋面四周设女儿墙,女儿墙高度不得低于1.05m,确保人身安全;屋面应设计有排水,采用雨水立管集中排放,沿主干道或临街立面不宜安装排水立管。
9、沿街、主干道两侧建房施工时,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封闭,安装牢固、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m,建筑材料应堆放在围挡范围内;建筑物立面应设安全防护网,确保施工安全。
10、施工过程建筑垃圾应随时转运至指定集中位置处置,不得抛洒在人行道、绿化带及主干道上。
11、工程竣工后,建房户清理建筑施工现场,清理建筑垃圾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及时恢复因施工原因破坏的绿化、人行道、雨污排水等基础设施。
12、集镇内用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各村民委员会切实加强管理,规范用地行为。
1、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村和组政(村)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2、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政府督促纠正。
四、明确职责,严格问责
1、乡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土地及村镇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土地及村镇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巡查、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村级土地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2、农业、国土、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负责对全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配合乡政府拆除违法建筑物。
3、村“两委”是本辖区土地管理及村镇建设的责任主体,村“两委”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包组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村(社区)干部在土地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责是:负责责任区违法用地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要立即制止,同时向乡政府报告;协助乡政府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及恢复土地原状工作;受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及时审核,并上报乡政府审核备案;社区干部具体负责集镇规划区内建设的管理。
4、村“两委”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党委政府对村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区一年内出现1处违法用地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半年绩效工资;出现2处的对责任区责任人予以诫勉,扣减全年绩效工资;出现3处以下违法用地未发现、制止、报告的,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予以停职;出现3处以上的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或按程序依法予以罢免,并追究相应责任。
5、未按规定受理、严格审核报备农村用地和建房申请的,根据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纪律处分;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或按程序依法予以罢免,并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江油市新春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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