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20条规定:将原宪法第10条第3款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也随之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将《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
那么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是不是一件事?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土流网给你做如下解答: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征收必须严格的履行以下程序:
1、发布征地通告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2、征询村民意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9、土地补偿登记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土地被征收后改变其土地所有权性质,即变为国有。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地上物补偿,土地被征用后,土地不改变所有权性质,原来是集体的土地还是集体的,原来是国有的土地还是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