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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琼农办〔2015〕167号)

2016年03月21日 14:00来源:海南省财政厅点击量:0

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琼农办〔2015〕167号

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5〕6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的要求,为做好我省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工作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持续增收,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农发办)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项目申报工作作为农发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围绕本地优势产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项的原则,严把项目选项关,有条件的市县可积极开展竞争性选项,确保项目按时保质报送。

二、项目扶持政策

(一)扶持目标

根据我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布局,支持一批农业特色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打造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品牌,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二)主要政策

1. 扶持范围。原则上,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应符合《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简称《规划》,下同),其中贷款贴息项目除扶持《规划》范围产业外,对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 申报主体条件。2014年6月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类农业企业(含上市公司)和农民合作社,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均可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

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3. 扶持额度。一是财政补助项目扶持额度。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财政资金的范围在7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5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200万元)至112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8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320万元)之间;“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财政资金范围在42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3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120万元)至7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5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200万元)的之间;一般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范围在14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40万元)至42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3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120万元)之间;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范围在3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5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10万元)至21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5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60万元)之间。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二是贷款贴息项目扶持额度。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上限额度为1亿元;贷款额度下限:固定资产贷款单笔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流动资金贷款单笔60万元、累计150万元。

4. 贷款贴息扶持年限。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连续扶持年限最高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最长不超过1年。

5. 招标条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金投资不控股或不占主导地位的,可不进行招标。

6. 项目管理方式。申请财政补助5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实行“先建后补”的资金管理方式,其他项目可根据申报单位自身的经济情况,确定实行“先建后补”或者项目自筹资金投入达到总投资一半时报账。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项目,应坚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要求,项目立项批复后先实施、后报账,即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项目报账凭证的日期可以追溯至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正式行文上报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各农发办在上报项目时应明确采取哪类资金管理方式。

(三)选项条件

严格执行《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立项条件,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 项目单位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承担项目建设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申报的财政资金额度合理,保证自筹资金足额落实。同时取消了企业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三不欠”、固定资产净值等限制条件。

2. 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手续合规。

3. 加工、养殖项目要有完善的污水排放和治理措施,经过政府环保部门正式批复。

4.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需有申报企业同意财政资金30%用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持股的承诺,并附具体方案。

5. 筛选、初审工作要认真细致。各农发办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立项条件、申报单位的条件等进行考察和评审工作,并与相关政府部门认真核对申报单位注册登记时间、环保批复文件、土地手续等附件的真实性,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组织有关单位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初审,出具市县评审意见,参加评审人员要注明工作单位和职称,并附上签名。对初审项目要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数量

各农发办要根据《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确定的范围选择项目,每个市县不超过3个产业,具体项目申报数量不限。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 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农发办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拟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办推荐,其中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6年2月底前申报;贷款实际发生后贴息资金结算于2017年1月底前申报。

2. 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含部门项目)。 

3. 越级申报,不予受理。

(三)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 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附件原件及其彩色PDF格式的电子文档(各农发办上报的相关材料需同时原件及电子文档,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相关附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书等资料的编制,按照省财政厅官网《特色栏目》农业综合开发通知公告栏中的格式模板编写,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模板编写。

2. 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计划须提供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材料、贷款意向报告。

贷款贴息资金结算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

3. 各种附件电子文档和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请在省财政厅官网《特色栏目》农业综合开发通知公告栏下载。各农发办申报时只需提供PDF格式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待省办确认提供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正式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及其PDF格式电子文档各一份。

(三)其他要求

1. 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实行竞争立项。省农发办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将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2. 各农发办要加强对申报材料规范性、真实性的审核,确保上报申报材料符合大纲格式要求和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将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附表格式(附表1、附表2、附表3)
     2. 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

附件2

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要求,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推动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支持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范围

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县级单位不超过2个,其中,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县(市、区、师、分局)不超过3个。

三、主要政策

(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

(二)各类项目资金投入比例,具体包括财政补助与贷款贴息的比例、财政补助中用于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两类试点项目与一般项目的比例、贷款贴息中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比例等,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采取“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

(四)贷款贴息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地方农发机构编制贷款项目计划,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贴息范围为列入2016年贷款贴息计划,在2016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五)进一步简化贷款贴息项目选项阶段的审核程序。选项阶段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结算阶段重点审核贷款落实情况及投向。

(六)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申请额度下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除外)的地方财政支持力度,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能力不足的问题。

(七)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原注册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异地(含跨省)发生的贷款,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请贴息,由贷款申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申报项目。

(八)同一项目申报主体的连续扶持年限,由各省级农发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财政补助项目

1. 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6.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7.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贷款贴息项目

1. 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 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3. 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 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 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三)项目单位条件

1. 龙头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 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 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 已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

4. 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5. 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 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直接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拟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推荐。其中,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6年2月底前申报;贷款实际发生后贴息资金结算于2017年1月底前申报。

省级农发机构于2016年2月底前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上报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备案文件,2016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补助项目备案文件,2017年2月底前上报贷款贴息资金结算审核备案文件。
2. 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 财政补助项目

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同时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的扫描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省级农发机构上报备案材料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备案报告和项目汇总表(附件3)。

2. 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计划: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材料;贷款意向报告等。省级农发机构上报项目计划备案材料包括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文件及项目备案汇总表(附件1)。

贷款贴息资金结算: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省级农发机构上报贴息资金结算审核备案材料包括贴息资金审核报告和审核汇总表(附件2)。

(三)其他要求

1. 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项目计划应及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后向下一级农发机构批复。

2. 省级农发机构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须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 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处理。

4. 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机构咨询。

5. 各省级农发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指南有关要求进行细化,指导基层农发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转自:http://xxgk.hainan.gov.cn/hi/HI0106/201512/t20151215_17315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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