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厦门市城市功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扩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结合《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378号)精神和厦门市各类用途土地的市场情况,对《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厦府〔2013〕310号)进行补充,制定本规定。
一、商服用地在原有商业、办公、酒店三种用地类型基础上,新增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大型演艺娱乐用地、软件信息服务业及创意产业用地四种用地类型。
二、商服用地适用范围和土地使用最高年限
(一)商业用地:含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金融保险营业场所等用地,土地使用最高年限40年。
(二)办公用地:含各行业办公楼、各类写字楼、经营管理总部类等用地,土地使用最高年限50年。
(三)酒店用地:含宾馆、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馆、招待所、旅游度假村等用地,土地使用最高年限40年。
(四)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含营利性民办医疗用地、营利性民办教育用地、营利性养老用地,土地使用最高年限50年。
(五)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含会展、港口、码头、物流(运输型)等用地,土地使用最高年限40年。
(六)大型演艺娱乐用地:土地使用最高年限40年。
(七)软件信息服务业及创意产业用地:含软件开发、动漫游戏、集成电路及嵌入式等设计服务、互联网、云计算、数字出版、IT产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新媒体、艺术品产业、影视传媒等用地,土地使用最高年限50年。
三、新增用地类型地价计算原则标准
(一)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宗地出让最低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
(二)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宗地出让最低价=基准地价×建设用地面积。
(三)大型演艺娱乐业用地:当容积率小于1.5时,宗地出让最低价=基准地价×(1.5/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超过1.5的部分,容积率每增加1,超过部份的建筑面积楼面价按基准地价的50%计收。
(四)软件信息服务业及创意产业用地:宗地出让最低价=基准地价×建设用地面积,若提供其他配套用地按实际用途计价。
四、各类用途土地出让起始价均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地价评估过程应遵循基准地价分类原则。
五、已批用地因用地分类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则
已供地的港口、码头、物流和软件开发等用地,因原供地时以工业用地标准测算地价,转让、抵押时按原工业用地价值转让、抵押;经用地单位申请土地用途变更为相对应的商服用地-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信息服务业及创意产业用地的,应按新旧用途市场价差并不低于工业及商服用地-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信息服务业及创意产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差补缴地价差额。
六、工业仓储用地、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园区内软件信息服务业及创意产业用地可采用挂牌(预申请)方式供地。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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