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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和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2016年03月21日 13:46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进一步提升厦门市城市功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扩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结合《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378号)精神和厦门市各类用途土地的市场情况,对《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厦府〔2013〕310号)进行补充,制定本规定。

一、商服用地在原有商业、办公、酒店三种用地类型基础上,新增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大型演艺娱乐用地、软件信息服务业及创意产业用地四种用地类型。

二、商服用地适用范围和土地使用最高年限

(一)商业用地:含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金融保险营业场所等用地,土地使用最高年限40年。

(二)办公用地:含各行业办公楼、各类写字楼、经营管理总部类等用地,土地使用最高年限50年。

(三)酒店用地:含宾馆、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馆、招待所、旅游度假村等用地,土地使用最高年限40年。

(四)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含营利性民办医疗用地、营利性民办教育用地、营利性养老用地,土地使用最高年限50年。

(五)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含会展、港口、码头、物流(运输型)等用地,土地使用最高年限40年。

(六)大型演艺娱乐用地:土地使用最高年限40年。

(七)软件信息服务业及创意产业用地:含软件开发、动漫游戏、集成电路及嵌入式等设计服务、互联网、云计算、数字出版、IT产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新媒体、艺术品产业、影视传媒等用地,土地使用最高年限50年。

三、新增用地类型地价计算原则标准

(一)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宗地出让最低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

(二)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宗地出让最低价=基准地价×建设用地面积。

(三)大型演艺娱乐业用地:当容积率小于1.5时,宗地出让最低价=基准地价×(1.5/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超过1.5的部分,容积率每增加1,超过部份的建筑面积楼面价按基准地价的50%计收。

(四)软件信息服务业及创意产业用地:宗地出让最低价=基准地价×建设用地面积,若提供其他配套用地按实际用途计价。

四、各类用途土地出让起始价均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地价评估过程应遵循基准地价分类原则。

五、已批用地因用地分类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则

已供地的港口、码头、物流和软件开发等用地,因原供地时以工业用地标准测算地价,转让、抵押时按原工业用地价值转让、抵押;经用地单位申请土地用途变更为相对应的商服用地-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信息服务业及创意产业用地的,应按新旧用途市场价差并不低于工业及商服用地-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信息服务业及创意产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差补缴地价差额。

六、工业仓储用地、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园区内软件信息服务业及创意产业用地可采用挂牌(预申请)方式供地。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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