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行为,完善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行为。
二、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听证机构,负责辖区内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三、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听证参加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四、听证会设主持人1名、听证员1至2名、记录员1名。听证机构应当指定由审查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五、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拟定和审查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工作人员、补偿人、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
必要时可邀请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公众代表一般不少于3名。
听证可设旁听席,旁听席数由听证机构根据项目规模及场地情况确定。
补偿人、被补偿人委托代理人的,需依法办理委托手续;被补偿人委托公民代理的,仅限于近亲属。
六、被补偿人应当在告知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户籍证明、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有效凭证,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听证代表人不超过5名(含)的,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补偿人担任。如报名参加听证的被补偿人超过5名,由听证机构会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做好听证代表人的推举工作。
听证代表人的推举,采取由报名参加听证的被补偿人投票、按得票高低确定的方式进行。如票数相等,由听证机构组织在票数相等的被补偿人中通过抽签或摇号方式产生。
不能推举听证代表人的,听证机构可通过抽签或摇号方式在报名人员中选定。
七、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7个工作日前,在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及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事项,并书面通知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
八、听证参加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九、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纪律、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并提供审查的证据和理由;
(四)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提出意见、证据和理由;
(五)补偿人、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十、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
(四)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五)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情况,主持人和听证员签字确认。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补偿人或50%以上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无法参加听证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机构应当在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十三、被补偿人不报名参加听证、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听证代表人)无故缺席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均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十四、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围绕听证内容陈述意见,不得发表与听证内容无关的意见或进行人身攻击、散布不当言论,扰乱听证秩序。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或做出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摄像、录音或使用网络传输设备。
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可予以警告或采取制止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
十五、五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征地房屋补偿听证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