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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6年03月18日 15:11来源:天津市国土资源网点击量:0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

  你局《关于商请确定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函》(津国土房财函字[2010]1613号)收悉。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积极稳妥解决闲置土地问题,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八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93号)规定,现就征收土地闲置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二计收。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的土地闲置费缴费标准,按所在区县最低级别基准地价计算确定。

  已经按照规定实施临时绿化的,免缴土地闲置费。

  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按照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中心城区的土地闲置费,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区县的土地闲置费。

  四、土地闲置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收费单位接此文件后,请到相关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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