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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年03月18日 14:13来源: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点击量:0

浙土资发〔2013〕2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2月27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加强土地复垦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与审查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手续,条例实施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必须在2014年3月1日前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

2.建设项目涉及临时使用土地将造成土地损毁的,在建设用地报批时临时用地界址已确定的,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送土地复垦方案;临时用地界址尚未确定的,可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要根据临时用地数量、用途和工程建设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论证和审查。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同意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申报项目建设用地、审批项目临时用地。

二、关于新立(变更)采矿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

自2013年10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时应随同报送土地复垦方案;2013年9月30日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在2014年3月1日前完成土地复垦方案补充编制、论证工作,并报原采矿权登记发证部门审查备案。

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情形的,应当修编土地复垦方案,论证后报原采矿权登记发证部门审查备案。

土地复垦方案可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合并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土地复垦方案由负责采矿权登记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论证和审查,其中,省级发证的,委托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论证和审查。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合编的土地复垦方案,论证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同时进行,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中必须要有1-2名土地复垦专家。

建设项目在批准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在建设用地审批时已通过土地复垦方案论证审查备案的,申请采矿权登记时不再单独审查土地复垦方案。

三、关于土地复垦资金落实和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足额到位。土地复垦方案中没有土地复垦资金专项安排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通过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与银行、土地复垦义务人签订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采矿权人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可参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2〕229号)执行,与治理备用金合并收取,实行专户储存、分账核算、统一监管。采矿权人已缴存的治理备用金包含土地复垦费用的,不再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采矿权人已缴纳的治理备用金不含土地复垦费用或低于土地复垦工程造价标准的,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按《实施办法》规定予以补足。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每年12月31日前如实报告当年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和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加强对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

四、关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现状调查评价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专项规划,或在土地整治规划中编列专章。

申报省级土地复垦补助资金的灾毁耕地复垦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复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灾毁情况、资金构成、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时限等,经市级国土资源局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后实施,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关于土地复垦项目验收

土地复垦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验收。复垦为耕地的应符合《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等相关技术标准,由市级国土资源局进行复核。项目验收的具体要求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省级土地复垦补助资金的灾毁耕地复垦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进行绩效评价,由市级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当年12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六、关于土地复垦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整理(治)机构负责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监督管理。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要全程、全面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统筹推进、严格实施。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内容。采矿权人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时应一并报告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情况。自2014年3月1日起,对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未按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的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时确定为不合格。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要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土地复垦过程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9号)有关规定执行。要建立土地复垦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土地复垦方案和项目实施情况、土地复垦计划和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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