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大金融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咸阳市现代农业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努力完善金融机构服务现代农业的机制
(一)建立完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支农组织体系,确保县域金融机构实现100%参与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来。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整体合力,推动传统粮食种植业升级转型。各涉农金融机构要聚焦咸阳市关中优质小麦、高产夏玉米和渭北春玉米基地、南部设施蔬菜基地,从自身定位出发,大力推动咸阳市传统粮食种植业向现代种植业升级转型,农业发展银行要紧紧围绕全市粮食生产,着力支持粮油收储、加工、流通等粮食全产业链发展,特别是支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使其更好地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国有商业银行要着力支持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农业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农村商业银行与农信社要继续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投放力度,不断创新符合现代种植业发展需求的新信贷品种,支持特色种植业、绿色种植业的发展,增加现代农业信贷投放。
(二)加大保险对现代农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创新力度,拓宽业务领域,开发适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保险产品。继续强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小麦、玉米、油料、能繁母猪、奶牛等保险的承保规模,不断扩大苹果、核桃、“银保富”等具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承保面积,推广育肥猪、公益林、农村房屋等涉农保险。
(三)积极构建新型金融组织。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新型金融业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1家市级小额贷款公司和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每个县市区至少组建1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各县市区财政要充分发挥农村互助基金协会的作用,支持设立担保基金或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参控股现有担保公司担保和运用农业保险基金、创业促就业基金担保等形式,为从事符合国家现代农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和贫困户提供贷款担保。
二、正确把握金融服务现代农业的方向和思路
(四)着力推动咸阳果业提质增效。各金融机构要紧密围绕咸阳市建设现代农业的发展思路,大力发展新型信贷产品,以渭北绿色苹果和南部时令鲜果生产基地为目标,突出金融支持的重点方向,在企业层面继续推广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等新型信贷产品,联合企业与农户开展 “农户+订单”、“农户+订单+企业”等合作模式贷款,加大对“种植-仓储-加工-运输”果业发展链的信贷扶持力度,探索和研究林权抵押、果园抵押等新型果业抵押模式,为果农生产种植提供有力支撑,同时为咸阳市果品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和专业咨询服务,充分发挥果品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撬动咸阳市果业发展。
(五)加大对新型养殖模式的支持力度。近年来我市部分县先后引进国内温氏集团、雨润集团等大型养殖、食品加工企业,当地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项目,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业的沟通协调力度,对上述优质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根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大力支持以生猪、肉(奶)羊养殖为主的特色畜牧业,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完善农业信贷管理制度,增强对咸阳市养殖业信贷投放力度。
(六)加大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投入。当前咸阳市已建设现代农业园区122个,规划面积已达211万亩,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188个。各金融机构要跳出旧有思维,开拓思路,充分学习吸收其他农业产业示范区经验,大力支持当地发展休闲农业示范区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适当集中信贷资源,积极采取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形式,合理配置和规划信贷资金,重点对库房、温室、大棚、林区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两区”重点项目建设的信贷资金需求,着力推进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推动农业经营方式从分散经营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转变。
三、努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强
(七)强化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促进全市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咸阳市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积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实施意见的通知》(咸银发〔2014〕53号)要求,加大对四类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倾斜力度,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特点和资金需求情况,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开发有针对性的产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确定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银行要继续做好“一县一户”的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工作,从贷款期限、额度、利率、抵押模式等各个方面予以支持,探索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八)建立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机制。把现代金融的风险控制机制与农村传统信用资源对接起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前提,摸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资金需求,进行整体授信,实施一次申请、集中授信、循环使用、余额控制,在授信方式、支持额度、服务价格、办理时限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九)努力创新信贷模式。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担保物的实际,对农机专业户购置机具和经营性资金需求可试点农机具抵押;关注各地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对具有较大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创新仓单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对资信状况良好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
四、进一步拓宽现代农业的融资渠道
(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农村金融市场多层次的金融需求。围绕金融服务满意度、便利度和贷款可得性,科学运用微贷管理等先进技术,全面推广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对象、行业特点、需求差异,细分客户群体,积极开发符合农村经济特点和农户消费习惯的金融产品。积极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探索以“订单+期货”模式引导订单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创新涉农科技金融产品,切实加大对农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力度;立足区域经济特点,围绕地方支柱行业、特色产业及其核心企业、产业集群开发产业链信贷产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开发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产品,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和产业升级;加快结算产品创新,根据农村金融客户的融资特点创新结算产品,开发适合农村客户需要的结算工具,提高农村客户结算效率,降低资金在途成本。
(十一)积极探索扩大担保抵押物范围。发挥保险、担保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综合功能。努力扩大农村各类不动产、动产、权力抵(质)押的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户和农村中小微企业产权归属清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渔权、知识产权、股权、货物、农用生产设备、订单、应收账款等,积极发放抵(质)押贷款;大力推广农户种植、养殖业订单贷款、“公司+农户”贷款等。针对龙头企业和农户金融服务需求的特点,开发专门的龙头企业贷款、贴现、保理、贷款承诺、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金融业务产品和服务。
(十二)拓宽涉农信贷资金来源渠道,扩大农村信贷规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的新增存款要优先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确保实现涉农信贷投入较快增长,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不低于上年水平。同时,鼓励各种资本和资金以多种形式流向农村和农业,充分发挥民间金融所蕴涵的巨大能量,限制金融机构把农村金融资源吸转到高利产业和区域。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在农村竞争和发展,以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提高和农村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全力优化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环境
(十三)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各县市区、市级各相关部门、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形成合力,尽快制定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计划。合理分担农村金融的风险和成本,解决农村金融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要加快农村各类贷款与农业保险的对接,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在地方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做好各类农业贷款的保险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地自主开展地方特色类经济作物的农业保险合作。要探索制定各类权力抵押贷款的扶持办法,建立和完善农村动产、不动产抵押融资和各级土地流转配套机制,为贷款业务的开展做好配套服务。
(十四)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加大金融支农的力度,做大做强农村金融产业,努力构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间金融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相互并存、定位明确、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竞争有序、高效运行,能满足农业经济需求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要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功能,拓宽业务范围;改革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其转换经营机制;健全邮政储蓄银行运作模式,建立吸存资金回流机制。要培育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要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体系,有效增强农业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化解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在机构设置实现县域全覆盖的基础上,增加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的机构网点,扩大农户小额信贷的融资渠道。
(十五)建立规范的农村中介组织体系。要做大做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设立商业化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农村互助担保组织,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切实解决农民和农村贷款担保难题;根据市场需求探索建立林权等新型权力的中介评估机构,培育建立规范的农村中介组织体系,消除对接障碍,实现金融与农业的融合和互动双赢。
(十六)建立健全的农村信用体系。通过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镇”和“信用企业”等创建活动,创新考核机制,建立守信获益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加强农村信用文化培育,逐步将农户及农村个体工商户纳入征信系统,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加快农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的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机制,为实现金融业和现代农业良性互动发展提供信用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