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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03月18日 13:20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点击量:0

为更好发挥农业保险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和农村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制订2015年度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依法合规、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政府将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纳入政府工作安排,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规范、有效进行。政策支持是指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贴,以降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业企业、种养殖小区、合作组织等)的投保成本和经济负担。依法合规是指农业保险工作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自主自愿是指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农业保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协同推进是指各有关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作推进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并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 

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仔猪、种公猪、小麦、玉米、油菜、水稻、马铃薯、棉花、森林、苹果、核桃、大枣、设施蔬菜“银保富”、花椒等17个试点品种。 

(二)试点区域。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在全省范围内采取重点扶持规模化养殖企业和小区的方式开展,试点规模分别为76万头、16万头;育肥猪在宝鸡市渭南市咸阳市、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为22万头;仔猪、种公猪在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分别为5万头、300头;小麦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560万亩;玉米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安康市、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480万亩;油菜保险在汉中市、安康市开展,试点规模85万亩;水稻保险在汉中市、安康市开展,试点规模65万亩;马铃薯保险在延安市、榆林市开展,试点规模17万亩;棉花保险在渭南市开展,试点规模1万亩;森林保险实现全省公益林全覆盖,试点规模约9000万亩;苹果保险在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开展,试点规模70万亩;核桃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商洛市开展,试点规模13万亩;大枣保险在榆林市开展,试点规模1.5万亩;设施蔬菜“银保富”在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3.3万亩;花椒保险在宝鸡市开展,试点规模4万亩。 

(三)保障金额。 

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每头3000—10000元,育肥猪每头不超过800元,仔猪每头不超过400元,种公猪每头不超过5000元,小麦每亩400元,玉米每亩400元,水稻每亩300元,油菜每亩300元,马铃薯每亩200—400元,棉花每亩400元,森林每亩500元,苹果每亩2000元,核桃每亩1000元,大枣每亩700元,设施蔬菜“银保富”每亩10000元(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每亩11500元),花椒每亩300元。 

(四)保险费率及财政补贴标准。 

1. 保险费率。 

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为6%,保费60元/头;奶牛保险费率为6%,保费180—600元/头;育肥猪保险费率为5%,保费不超过40元/头;仔猪保险费率为9%,保费不超过36元/头;种公猪保险费率为6%,保费不超过300元/头;小麦保险费率为3.75%,保费15元/亩;玉米保险费率为4.45%,保费17.8元/亩;油菜保险费率为5%,保费15元/亩;水稻保险费率为4%,保费12元/亩;马铃薯保险费率为6%,保费12—24元/亩;棉花保险费率为6%,保费24元/亩;森林保险费率为2.4‰,保费1.2元/亩;苹果保险费率为4%,保费80元/亩;核桃保险费率为8%,保费80元/亩;大枣保险费率6%,保费42元/亩;设施蔬菜“银保富”保费400元/亩(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保费520元/亩);花椒保费控制在50元/亩以内。 

2. 保费补贴。 

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仔猪、种公猪保险保费由省财政补贴70%;小麦、玉米、油菜、水稻、棉花、马铃薯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共补贴10%);森林保险(公益林)保费财政补贴9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共补贴15%);森林保险(商品林)保费财政补贴5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苹果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0%(其中省财政补贴45%,市、县两级财政共补贴5%);核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60%,市、县财政各补贴10%);大枣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0%(省、市财政各补贴35%);设施蔬菜“银保富”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70%;花椒保险保费省财政每亩补贴20元。各市、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政、产业发展等情况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五)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各承办机构按照保监发〔2015〕25号有关规定拟订保险合同,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单个险种保险合同全省统一费率,统一条款。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六)承办机构和业务分配。 

2015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17个保险品种中,森林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等6家公司成立共保体共同承保。花椒保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和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共保。 

其余15个品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5家公司承办。各险种的承办机构和区域划分见附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财政补贴资金。 

各试点市、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并建立由金融、财政、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组成的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农业保险考核和检查工作。特别是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各险种市、县财政负担比例,落实好市、县财政补贴资金,并及时向有关承办保险公司拨付相关款项。各承办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安排承保,超出部分省级财政不予补贴。 

(二)落实有关规定,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监督、协调和配合保险公司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并督促有关保险公司按照保监发〔2015〕25号要求和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做好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足额获得赔偿。 

(三)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农业保险创新。 

除本方案中的农业保险试点品种和试点区域外,支持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农业产业优势自主开展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各有关保险公司开发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农产品产量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支持各地、各金融机构通过农业保险解决涉农贷款风险大、抵押难等问题,发展“银保富”类银保结合产品。 

对自主开展农业保险较好的地区和险种,今后视省级财政安排情况优先纳入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或根据开展情况省级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省金融办将自主开展农业保险情况纳入对各市金融办的考核范围。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创新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农业保险招标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加强信息统计和沟通,提升管理水平。 

各级保险机构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前,要积极与当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沟通,落实好工作机制、试点规模、财政补贴等,并按月及时向当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各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和跟进当地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于每年10月底前总结已开展情况,预计本行政区域内下一年农业保险的品种、规模和各级财政补贴额度,报上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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