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创新型产业发展,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级产业集聚区产业引导和项目准入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从创新型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坚持“优地优用,严进严出”的基本原则,建立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规范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准入评估、达产验收制度,实现产业用地差别化管理,以优化我市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推动创新型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二、加强规划引导
各乡镇(街道)和市住建局要做好规划调整工作,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和结构,引导创新型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需求,做好具体地块的选址论证工作,科学制定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技术经济指标。
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存量工业项目转型升级成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其用地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并按土地性质改变前后的土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
(一)严格限定创新型产业范围。本意见所称创新型产业是指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物联网、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具体按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实施分类。
(二)切实提高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结合我市产业功能分区和布局结构,提高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和创新型产业用地在我市产业用地中的比重,提高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三)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程序。创新型产业项目前期立项、用地审批等工作,参照建德市工业项目用地前期准备、土地出让办理程序执行,由市经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商务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创新型产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经信局出具的会审意见和市住建局出具的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税收、招商引资等有特别要求的项目,由各乡镇(街道)向市经信局出具联系函,经项目准入审查后由市经信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在会审意见和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各乡镇(街道)负责监督实施。
(五)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特征,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价按工业用地评估价的1.5倍修正后评估确定。工业用地出让起价原则上按不低于成本价评估确定。
(六)创新型产业用地试行“先租赁后出让”的弹性供地制度。首期用地采用租赁方式供地,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证,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年租金为出让价格和土地还原率的乘积。未经出租人同意,租赁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租赁时,应对最高出让年限(含租赁期限)和出让价格予以明确。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一次性出让的方式供地。
创新型产业通过达产验收的,可办理剩余年限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价款(租赁时确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土地出让价格总额-已缴纳的年租金总额),换发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证书。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由各乡镇(街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延长租赁期限。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解除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和不可移动设备、设施的价值经评估并报市政府确定后予以补偿,解除合同、补偿等具体事宜应在履约监管协议或土地出让(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如达产验收中仅税收指标未达标,允许企业按税收指标补足差价,并视为验收通过。
(七)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产权管理。按本意见供地的项目原则上按工业(创新型产业)用途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区别于普通工业用地。具体由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办理。
(八)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但为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部分特殊项目,在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和保持创新型产业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允许企业将用地整体或按规划确定的分割单元转让(可转让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政府保留优先回购权,企业转让前应先征求市政府的意见,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转让给同类性质企业。回购价按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减使用年限后确定,对地上建(构)筑物及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按现值评估后予以补偿。
四、强化创新型产业准入评估制度
(一)实施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申请用地的准入条件包括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用地产值(营业收入)、单位用地达产税收、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等,其中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单位用地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亩、单位用地达产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不高于0.05吨标准煤/万元。
(二)建立创新型产业资格审查制度。意向用地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后,由市工业项目准入审查领导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用地企业出具审查意见。各乡镇(街道)将取得创新型产业投资项目资格的企业名单报市经信局备案,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审核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转让的依据。
(三)严格创新型产业达产验收。为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由市经信局牵头成立市创新型产业投资项目达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文创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商务局、环保局等),并制定达产验收具体规定,根据项目准入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开展达产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出具《建德市创新型产业投资项目达产验收意见书》,作为建设用地复核验收、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之一。
(四)加强创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管理。创新型产业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按约定最高年限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缴纳(市工业项目准入审查领导小组另行确定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除外)。项目通过达产验收的,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含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未通过达产验收的,按规定没收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应在履约监管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切实加强对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
建德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
序号 |
产业名称 |
二级分类 |
产业说明 |
容积率控制 |
一 |
文化创意 |
信息服务业 |
以软件研发、数据中心、试验中心等为主 |
≥2.0 |
动漫游戏业 |
游戏的开发、设计及相关配套服务 |
≥2.0 |
||
现代传媒业 |
A25-33部分,以媒介的设计制作中心、印刷、出版为主,不包括其批发、零售场所 |
≥2.0 |
||
艺术品业 |
限A34-A41 |
≥2.0 |
||
二 |
信息软件 |
E01-E06 |
设计、研发中心 |
≥2.0 |
三 |
先进装备制造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设计、研发中心 |
≥2.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设计、研发中心 |
≥2.0 |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设计、研发中心 |
≥2.0 |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设计、研发中心 |
≥2.0 |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设计、研发中心 |
≥2.0 |
||
四 |
物联网 |
G01-G09 |
设计、研发中心 |
≥2.0 |
五 |
生物医药 |
|
设计、研发中心 |
≥2.0 |
六 |
节能环保 |
|
设计、研发中心 |
≥2.0 |
七 |
新能源 |
|
设计、研发中心 |
≥2.0 |
八 |
新材料 |
|
设计、研发中心 |
≥2.0 |
九 |
现代物流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要求对居住和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现代化物流基地,以及相关的物流软件研发、技术咨询服务基地 |
≥2.0 |
注:上述涉及产业代码详见《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2013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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