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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襄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2016年03月17日 15:17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基金预算管理制度

财政、国土资源及土地储备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草案。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地方国库中拨付。

二、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代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财政、国土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情况通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市土地储备部门对拟出让的土地,要及时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避免因拆迁安置不到位,而影响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和开发建设。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财政部门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及时划转地方国库,不得超时滞留。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国土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三、完善市与城区、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

(一)高新区、经开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高新区、经开区要编制本辖区年度土地基金预算,并报市财政汇总。市区基金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市财政部门下达土地基金预算计划,由高新区、经开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纳入区级财政管理,在开发区内封闭运行。

(二)城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未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范围的工业、主城区外项目用地(尹集乡、卧龙镇、欧庙镇、太平镇、牛首镇)的土地出让金,其成本性支出根据国土资源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据实结算,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的各项专项资金地方留存及土地收益部分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通过预算安排给城区政府。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对市储备中心收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主城区储备土地出让毛收入按比例分成结算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32号)继续执行。

四、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具体支出项目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保障性住房支出;教育支出;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社会保障资金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各项支出中,要优先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支出。

五、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有关专项资金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15%计提。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成交价款的4%计提。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10%计提,计提资金少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2.5%的,按2.5%清算计提。

(四)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10%计提,计提资金少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2.5%的,按2.5%清算计提。

(五)教育资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10%计提,计提资金少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2.5%的,按2.5%清算计提。

(六)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应计提的其他专项资金。

六、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理部门。财政、国土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土地出让收入的入库情况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数据准确。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联合催缴。

七、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财政、国土、审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强化对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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