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土地确权,宅基地确权肯定是一大头;宅基地确权中又以空房宅基地和超占宅基地最难解决。从土地论坛和土流网后台反映的问题中就能得知,四五成的题都是跟宅基地确权有关。话空房宅基地和超占宅基地确权为何成了土地确权中的“老大难”?伍村长得先从它的起因说起,再说说如何解决此等疑难杂症。
空房宅基地为何出现?超占宅基地缘何而起
空房宅基地多是农村父母双故后遗留的闲置房屋或者已经取得城市户口的原村民在农村的旧房等原因造成。
超占宅基地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形成的超面积建房。二是由于部分村庄缺乏统一、长期、科学的规划,造成农民住宅布局杂乱无章,不同程度存在建房面积超标问题。三是建新不拆旧形成的超占。四是一些富裕户花钱购买宅基地形成的超占。五是违法强占宅基地形成的超占。
空房宅基地是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父母亡故后留下的房屋,应当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将土地权利确定给合法的继承人;前提是继承者的户口仍在本村,仍是农业户口。
对于第二种情形农转非造成的房屋闲置,应当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的规定,将土地权利确定给现房屋所有权人。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的权利只在其房屋存续期间。
超占宅基地又是如何登记发证的?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