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安置人口,落实公示制度
(一)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服刑人员;
4.计划内怀孕胎儿;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
6.按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在征收工作中,首先由村(居)委会负责对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进行初审,乡镇(街道)负责复核,三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审定。
(三)为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必须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制度,对安置人口、房屋面积及附属物补偿金额审核后进行公示,第一榜在征收范围内的集体村组、村(居)委会公示,第二榜在乡镇(街道)公示,第三榜在《阜阳日报》或《颍州晚报》公示。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日作为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时间。
二、严格界定有效面积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1.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1.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2.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3.突击抢建的房屋;
4.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
三、完善补偿安置方式,提高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
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四、其他事项
(一)经依法批准的特殊种植、养殖以及设施农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自筹修建的农村道路、农电、水利、管线等公共基础设施,因不可转移造成的损失,由征收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报告认定后给予补偿。
(二)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
五、严格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件或者证明材料,骗取补偿的,经调查属实,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自始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屋;
(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
(五)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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