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文件。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和《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同时,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等有关部委联合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和措施,对土地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当前,我市正面临建设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大机遇,各区县(自治县)都在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了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但个别区县乃至乡镇在推进过程中,只强调发展,忽视了对土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擅自设立开发区,违规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给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影响。为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切实规范开发区的管理,正确引导新农村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整顿规范各类开发区,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园区和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19号)和“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园区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审核确认我市的37个开发园区外,各区县(自治县)一律不得以各种名义设立新的开发园区。园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限定在国土资源部审核通过的园区“四至”范围内,不得擅自拓展园区规划范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使用除国家审核确认的开发区以外的园区名称。对已经违规设立的开发区要立即撤销,所组建的工作班子要同时撤销,借用人员全部退回原单位;对市特色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开展前期工作的工业园区,要立即整顿和规范,并不得以园区名义对外招商。对在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期间已经撤销的开发园区,必须撤销其机构、名称及其户外招商广告,并将已经占用的土地交给当地政府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统一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后确定的工业园区名称,撤销或修改原有不一致的名称及其户外招商广告。
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禁止以“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方式占用土地。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国家审核确认的工业园区确需扩建的,在国家尚未同意扩区的情况下,按工业项目供应土地,其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新农村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中共重庆(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06)7号)要求,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镇域经济,加强农村道路、水利、能源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强耕地保护,禁止以新农村建设为名大量圈占土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和设立开发园区、工业基地或工业集中建设区。对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农业园区,要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土地,市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对种养殖业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作出规定,严禁将农业园区用地用于非农业项目的开发建设,防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各区县(自治县)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与管理。要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下,坚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数量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同时,通过盘活农村建设用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新农村建设的用地需求。要严格限定新农村建设用地的供应范围,鼓励用于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禁止用于工业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坚决纠正“以租代征”圈占土地搞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三、规范对口扶贫移民工业建设区的建设用地管理
对口扶贫移民工业建设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要严格审核移民工业建设区规模,参照市政府关于特色工业园区的管理规定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标准,加强对移民工业建设区的用地管理。
四、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当前开展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本级政府土地管理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市国土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土地违法行为要建立严格的监控制度,早发现、早制止、早警示,并依法进行处理。凡是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审批的土地均属无效,市国土主管部门均有权予以撤销并查处。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查处和公开曝光一批违反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违反规划“以租代征”、擅自设立开发区和工业基地等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原则,对涉嫌违法和违纪的人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或纪律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政策,坚决纠正当前不符合土地管理要求的做法。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07年11月底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园区、新农村建设用地、移民工业建设区、农业园区以及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有关情况及其纠正处理情况报市政府。市监察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贯彻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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