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黑龙江省黑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不准擅自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耕地的,应取得占用基本农田许可,批准后方可占用。
第二条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
第三条 不得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耕做条件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第四条 不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五条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色隔离带建设。
第六条 各县(市)区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保护范围落实到村屯和地块。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只能用于粮、菜、油的种植。
第七条 禁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沟渠等水利排灌系统用地和道路交通设施用地,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排灌系统、道路完好畅通。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已建的不符合规划用途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重建或改建,并应分期分批逐步迁移,复垦还耕。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其它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为耕地,鼓励通过基本农田土地整理,改善保护区内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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