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专题调研重庆(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农地农房抵押实践,认为中国应修改现行法律,放开农地农房抵押。
农业部《农村经济文稿》最近发表文章称,截至2011年12月,重庆市通过创新农村“三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林权)抵押融资,已累计向农民发放贷款180亿元。
上述数据,来自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黄延信、该司体改处主任科员李伟毅共同撰写的文章——《城乡统筹背景下的农村金融改革创新——重庆市的实践与启示》。文章发表在2012年第2期《农村经济文稿》上。
一、重庆“农地抵押”突破
缺乏有效抵押物,是农民贷款难和金融机构不愿涉足涉农贷款的重要原因。2010年11月,重庆出台《关于加快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 ,试水“三权”抵押融资,创新农村金融制度。
《农村经济文稿》发布的文章称,截至2011年12月末,重庆累计发放农村“三权”抵押贷款18612笔,共计180亿元。
其中,林权抵押贷款数额最大,为83.5亿元,、农村住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分别为24.7亿元、6.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重庆市规定,凡是农房抵押融资,只要实现了抵押权,该农房所处的宅基地应一并转让。这意味着,农村宅基地应“跟着房屋走”,房屋的主人换了,宅基地也随之转手。这变相实现了“宅基地抵押”。
该文章称,“三权”抵押贷款不仅为农户带来资金,也改善了金融机构的组织架构、激励机制,创新了金融产品,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涉农担保组织带来发展机遇。
文章举例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推出涉农信贷产品41种,并规定调增农户贷款利息收入的20%作为支行的考核利润。这刺激了地方金融机构涉足农地农房抵押的积极性。
二、“农地农房抵押”障碍多多
文章也指出,目前重庆“三权”抵押融资面临诸多法律和体制障碍。
首先是法律障碍。重庆“三权”抵押融资的做法,除了林权抵押,农房抵押与承包地抵押都与《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冲突。
例如,《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而现行《农地承包法》、《物权法》等都沿袭了上述禁止抵押条款。这些法律障碍,为重庆农地农房抵押带来了巨大风险。
其次是产权制度、产权市场的制约。中国城乡产权制度分割,农村土地和农村宅基地不能交易,而城市人也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这导致城乡产权交易市场不统一、不健全,进城农民的不动产无法处置,农民“三权”变现困难。
这令不少金融机构不愿涉足农村土地及宅基地抵押融资业务。同时,农地抵押融资的资金流向农村的渠道也不通畅,也是农地抵押的障碍。
三、调研称农地抵押应逐步放开
据人民网此前报道,2011年12月5日,重庆市政府审议通过了《重庆市金融中心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该规划提出,到2015年,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达到1000亿元。
当时,重庆市长黄奇帆表示,重庆市有3000多万亩耕地、6000多万亩林地、300多万亩宅基地。据其估计,这些资产的总价值约为1万亿元。即便只抵押10%-20%,农村便可增加融资1000多亿元。
上述文章的作者指出,应适当放开农地农房抵押融资,中国立法者应研究修改《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关于“农村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条文。
同时,由财政建立农地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在省级、区县分别建立“三权”抵押融资业务损失及再担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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