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全省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土地管理,严格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措并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一)切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充耕地质量等纳入考核内容,健全评价标准,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推动地方政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要坚持统筹规划、先补后占、以补定占、占优补优、占水浇地补水浇地的规定,引导项目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凡不符合耕地占补平衡要求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通过预审但耕地占补平衡未落实的,不得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在建设用地审查过程中,补充耕地落实情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为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有效落实,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全省范围内流转。各地区验收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的80%由县(市)自行安排使用,20%由省级留成,主要用于由省财政出资征地补偿等费用的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新增耕地验收符合条件的,其指标可以纳入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通过土地整治全面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省国土资源厅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年将国家下达我省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市(州)。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管理,提高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建后管护,多措并举提高整治土地的质量等级。严防边整治边撂荒,严禁土地整治后又被非农业建设占用,严禁将耕地等农用地通过人为撂荒、破坏等方式变为未利用地。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100公顷以上的,由省政府批准。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县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负面清单,对符合法定条件和供地政策,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并及时将同等面积的优质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三)全面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超过合理运距、不宜直接用于补充耕地的,应用于现有耕地的整治。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成果,完善现有和后备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作为修改和调整完善规划、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审批和补充耕地审查的依据。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要先评定等级再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建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评价制度,凡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对占用和补充的耕地进行评价,评价成果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后,作为建设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
(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强化县(市、区、行委)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刚性约束,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时评估修改制度,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县域范围内规划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规划修改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严格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般性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规划。调整或修改规划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审批备案。对省政府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用地单位委托相关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规划调整工作,用地单位凭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并承诺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调整,方可申请用地预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和编制工作,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与各项规划充分衔接,合理安排布局产业用地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进一步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留足空间。各地区应当充分考虑被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相关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五)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差别化管理。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以争取国家的无偿指标为主,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为辅。改进国家下达的无偿指标的分配办法,省国土资源厅预留一定数量的指标,主要用于国家以及省上大部分重点项目建设。其余指标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供地率、节约集约用地等因素逐级下达,由各地区采用有保有压的方式使用。下达各地区的城镇村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先保障十大特色优势产业、七大循环经济主导产业发展用地等;农牧区人畜饮水及为扩大和改善灌溉面积而实施的各类水利项目用地等;确保城镇保障性住房,重点是棚户区改造等社会民生建设项目用地,对扶贫攻坚地区实行用地计划倾斜;对工业园区和农(牧)民建房用地计划实行单列,农(牧)民建房用地计划不得低于下达计划指标的3%—5%;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国家计划。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计划指标;对近五年供地率达不到60%的地区,核减计划指标。严格执行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制度,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使用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4〕140号)规定,通过交易平台有偿取得建设用地指标。采取“倒逼”机制,促使各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解决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问题。对各地区建设用地指标仍然不足的,通过建立全省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平台,采取购买有偿用地指标方式解决。
(六)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城市建设应当避免占用优质耕地、基本农田、天然林和公益林,切实保护耕地,最大限度保护湿地和河流、湖泊等自然生态用地。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做到“多规融合”,促进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合理布局。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对闲置、低效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和布局调整,通过复垦增加的建设用地流量指标,可调剂到适宜非农建设的区域使用。加强产业与用地的空间协同,重点保障与区域资源环境和发展条件相适应的主导产业用地,合理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基础产业用地,引导产业集聚、用地集约。
(七)进一步完善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要求,有效履行自身职责,主动服务,不断提高土地管理工作水平。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金融机构、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沟通协作;主动完善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共享、联合查案和责任追究等联动机制,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打好基础,创造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