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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土地清理工作的政策是什么?

2016年03月15日 16:27来源:点击量:0

开展农村土地清理工作的政策是什么?土流网小编总结了以下13条:

1、本村农民承包地保持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清理出的土地,要区分承包方式,按实际面积登记。

2、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农产品加工园区所占用地按批准面积从严掌握实施,不得超出批准面积,不得改变批准用途。村集体机动地标准,按现行政策从严控制。

3、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和自然人非法占有、非法开垦、非法承包的农用地,全部清退。除集体机动地外,清退出的农用地用于发展林果业、退耕还草、退地减水或恢复原貌。

4、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所属人员开垦承包的土地,全部清退,用于发展林果业、退耕坏草、退地减水或恢复原貌。

5、驻县单位(企业)、部队有批复手续未开发的农用地,一律停止开发;超范围占有的,全部清退,视具体情况用于发展林果业或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和退地减水范围。农村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驻县单位(企业)、部队及土地经营大户的土地使用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6、土地经营大户、涉农企业开发和承包经营的农用地,依法依规办理了手续,并从事农林牧业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多功能开发的、可以继续经营,但要按照现行农用水资源管理政策缴纳水资源费和资源水费,承担相应责任义务(正常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除外)。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发改、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批复开发使用的农用地,并依法依规办理了土地开发手续,批准的面积及用途未改变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合同期限逐步收回,不再发包;对改作其他用途的,按有关政策要求限期整改,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依法清退;由相关部门批复而未开发的农用地,一律停止开发。

8、各类非法开垦、非法占有的土地,其原貌是林地、草地、湿地、滩涂或水利工程保护区等禁耕地的,必须清退,恢复原有属性;原属林地、草地的,列入退耕还林还草和退地减水计划。

9、清理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合同,规范发包程序、价格评估,并统一制定规范性承包合同,完善“村财村用乡管县监督”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对乡(镇)场集体占有经营的农用机动地进行清理后,要求必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自治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承包合同规范管理和监督。

10、规范国有开垦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国有农用地原则上采用租赁方式,使用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国有土地使用和承包期间,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11、规范国有农用土地管理。严格程序,确需发包的国有土地,应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委托指定部门进行发包管理。国有农用地的租赁金标准依据农用地定级估价成果测算,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2、清理收回的国有土地、人工草地、退耕还林地,一律上报给相关单位(部门)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置。

13、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在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县农村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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