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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的意见【2013】

2016年03月15日 16:14来源:榆林市政务网点击量: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控,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有效推进集约节约用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载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统筹协调各行业用地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的管控工作,根据榆林经济发展实际,组织编制了新一轮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并通过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求相比,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建设用地指标严重不足,同时,建设用地粗放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控工作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用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创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控机制,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和服务水平,努力提升保障发展能力,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一)严格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乡各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修编工作全部完成,数据库已备案至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各级各部门要树立按规划用地意识,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自觉性,严格依据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地、用地。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对不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各类线型工程等重点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耕地的,必须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级各部门审查和编制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必须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相衔接。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调区和扩区,必须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加强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是加强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2013年底前,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完成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对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对已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或超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均按占用基本农田认定。

(三)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程序。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擅自通过调整和修改规划报批建设用地。因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以及其它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建设,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的,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对选址地块进行调整。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落实到规划图上;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报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对选址地块进行调整。因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确需对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经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和听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启动修编;确需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必须报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修编,涉及改变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擅自调整和修改规划报批建设用地。

三、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一)加强用地定额管理。用地定额是衡量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建设用地规模的尺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省市关于建设用地定额的有关规定,各类建设项目在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时,必须依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用地面积。对没有定额的,要编制项目用地规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核定项目用地面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审查、土地供应等审批手续时,必须依据用地定额和投资强度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超过定额的项目用地面积一律予以核减。

(二)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除备案项目实行先备案后预审外,核准和批准项目,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使用市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和由市级立项的项目以及圈内的储备用地进行预审。重点对项目选址、布局、用地规模、用地类型等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的函,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重要依据。审批和核准类建设项目凡未通过用地预审的,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用地申请不予受理。建立健全用地预审在线备案制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完成用地预审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过网络报送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线备案。

(三)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相挂钩的机制,将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作为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鼓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奖惩机制,把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确保我市“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率达到36%。对土地供应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高的县区,在用地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对土地供应率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不力的地区,相应减少建设用地指标。

四、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一)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的具体安排。按照市委、市政府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为了加快推进“两区六园”等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按照“严控总量、优化结构、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编制本辖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制定指标分配办法下达至各县区,强化计划的指令性作用。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计划指标。具体操作上,要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各行业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省、市、县区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高新产业项目、重点园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用地,确保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实施用地。要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推进工作,克服“重指标争取、轻节约集约用地,重本级项目、轻区域经济发展”的倾向,积极推动重大项目用地指标落实和报批工作。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计划指标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项建设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地追究法律责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和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的动态管理,加强对各地计划指标分解安排和使用的指导与调控,合理把握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节奏,确保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使用和严格执行。各级发改、人社、工信、住建、建规、交通、环保、商务、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工作。

(三)加强年度计划执行的考核和监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的考核和监管制度。市县区要把土地报批和批后监管纳入考核的内容,坚决克服“重报批,轻监管”的做法。对于土地粗放利用、违法用地面积多、土地供应率较低、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落实的县区,要酌情扣减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土地供应率较高,投资强度和经济效益较大,使用年度计划好的县区,将适当奖励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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