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黄政征告字[2016]005号
2016年2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5948公顷(冀政转征函[2016]23号)。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黄骅市2016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权属、面积
北至国有建设用地、东至张孙村集体土地、南至国有建设用地、西至泰山道。共征收黄骅镇张孙村集体土地3.5948公顷。
三、征地补偿情况
该批次征地补偿费总额为377.4540万元。
1、土地补偿标准及费用
该批次征收土地涉及黄骅镇张孙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黄骅镇张孙村为征地Ⅰ区片,区片价为105万元/公顷。
该批次土地补偿费总额为377.4540万元,全部为黄骅镇张孙村集体所有。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该批次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不涉及青苗补偿和地上物补偿。地上物和青苗补偿依实际清点和确认的结果计算并补偿。
四、安置办法
该批次征收的土地涉及人员安置均采用货币安置。
五、该宗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黄骅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