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采煤沉陷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沉陷区内可利用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是指受采煤活动影响而对周边造成严重破坏的沉陷、压占废弃土地。具体范围以市规划部门界定为准。
第三条 市发改、住建、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沉陷区的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采煤沉陷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到城市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原则上禁止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迁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工程范围内进行建设,但为实施城市道路、军事用地、抢险救灾等用地的除外。
第五条 采煤沉陷区的土地整治利用和生态环境恢复,应当符合采煤沉陷区范围内的整体规划,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利用采煤沉陷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拟建项目必须符合辽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拟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三)批准用地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抗变形设计。
第七条 采煤沉陷区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用地单位持批准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条件到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有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过处理后可利用的土地进行技术设计。
(二)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先行办理征转用手续,涉及林地的要提供林地批复。
用地单位自行通平土地,按技术设计进行抗变形处理、地基处理等工程措施。
(三)经住建部门确认土地通平后符合建设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核定收储成本费用,确定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格;
(四)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发放土地划拨决定书。用地单位缴纳土地价款后,国土资源部门为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采煤沉陷区内土地可以作为临时用地的,根据土地权属签定临时土地使用合同,按正常年租金的50%收取土地租金,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八条 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工作由所在地县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第九条 对于采煤沉陷区内经地质灾害评估不能作为建设用地,但适合进行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的土地,结合辽源市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规划实施。
第十条 违反城市规划、土地和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占用采煤沉陷区土地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市容环境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于利用采煤沉陷区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等方面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