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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土地出让项目报建的相关政策【2013】

2016年03月14日 09:49来源:荆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湖北省荆门市局创新土地整治工作荆州区人民政府,华中农高区管委会(筹),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速推进华中农高区项目建设,根据市委《关于荆州市人民政府与湖北省联投集团合作开发华中农高区商谈会会议纪要》(2012年第7期)精神,现就华中农高区土地出让和项目报建工作中的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土地出让金及“五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政策。华中农高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经营性用地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所得出让收入市财政按规定提取“五金”后,其余资金用于华中农高区项目建设;省、市级征收部分可按资金用途申报项目,用于华中农高区建设。

  新菜地开发基金如开始征收,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二、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华中农高区管委会(筹)征收,用于华中农高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政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全额上缴后,由市政府和省联投集团共同争取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争取到的资金专项用于华中农高区内的土地整理开发。耕地开垦费按照市政府相关办法执行。

  四、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中介服务)性收费政策。工业项目、公建项目、市政配套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经营服务(中介服务)性收费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政策。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所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由华中农高投公司承担。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指标的调整平衡,由市政府报请中、省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内平衡;使用流量指标调整为拆迁复垦的居民点今后实施拆迁费用由专项资金解决。

  六、其他税收政策。农高区建设项目产生的建安营业税及华中农高投公司运营期间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市级及以下可用部分,按市委2012年第7期专题会议纪要“予以先征后返,初步确定返还期限为5年”的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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