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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肃省庆阳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优惠及改造的范围和标准

2016年03月11日 15:34来源:庆阳市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一、棚改任务

2014-2017年庆阳市城关镇棚户区改造任务是2556户,改造的重点区域是县城规划区12平方公里范围。今年完成莲池、东关、城南三个片区521户,其中集中利用9、10月两个月时间完成莲池水荫农宅片区35户、莲园路6户、秦园子18户、县城东行街周边及庙沟110户,共计169户棚改任务。

二、改造标准

回迁安置房的户型面积严格遵照国家住房建设标准,符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收入水平,原则上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改造方式

1.政府组织改造。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优先由县政府和城关镇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安置改造。

2.自主开发改造。鼓励改造范围内拥有国有土地权属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业主委员会和个人,以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改造棚户区。

3.综合开发改造。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可以采用拆迁安置与商业开发捆绑结合,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进行拆迁改造。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定资质等级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四、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一)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居民房屋认定。城镇居民房屋面积和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修建手续为准认定。农村居民房屋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为准认定。对超出《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标准(合格审批手续载明面积)以外的部分,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有效合法载证面积内修建的二层以下(含二层)建筑物一律视为合法建筑,二层以上且未审批的多层建筑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2.多处住宅认定。对拥有多处住房的同一产权人,只享受一次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优惠政策(商品房除外)。对于居民自身原因多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造成居住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包括继承转让、夫妻离异等),在办理确认产权手续(以诉讼、公证等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并交纳相关费用后,作为棚户区予以改造。

(二)征收补偿标准

所有权为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价格每亩5万元。所有权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的,不予补偿;使用权属于出让的宅院,建筑容积率未超过合法有效宗地容积率的,扣除调换房屋后剩余的容积率,土地按评估价补偿;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宗地容积率的,土地不于补偿。

(三)  拆迁安置方式

这次棚户区改造的安置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调换后的安置房为大产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

1.货币补偿 集体土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格由基本补偿标准和增加项两部分构成,在基础补偿标准上根据建筑物的简单装饰情况逐项补偿,各类建筑物基本补偿标准按建筑物修建的结构、粉刷、门窗等构成情况在区间内进行加价评估,超标准超豪华装饰的建筑物按《镇原县棚户区改造建筑物装饰装修补偿测算标准》另行测算加价补偿;树木以树种、大小不同作出不同补偿标准,具体按《镇原县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及地面附属物测算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2.产权置换 最高产权调换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给予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核算标准:①砖混楼房、平顶房、安架房、砖箍窑按1:1.3的比例调换;②土木安架房、砖包土坯箍窑、砖(土)木厦房按1:1.1的比例调换;③土坯窑洞的合法有效面积按1:0.9的比例调换;④活动板房、石棉瓦厦子、简易房及附属设施等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核算标准:①被拆迁居民的原砖混平顶房、砖混(木)安架房、砖混多层楼房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1:1的面积比例予以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宗地容积率的部分,视为违章建筑,不予以调换和补偿;②临街商铺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1:1的面积比例予以调换商业铺面。

3.置换次序 用于置换楼房的建筑物先后次序依次为砖混多层楼房、砖混平顶房、砖混安架房、砖箍窑、土木安架房、砖包土坯箍窑、砖(土)木厦房、土坯窑洞。最高产权调换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置换过需货币补偿的部分按原建筑物测算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4.违法违章建筑 违法违章建筑不用于楼房产权的置换,在合法有效载证面积之外私自修建的建筑物一律为违章建筑,按镇政发〔2014〕78号文件补偿标准的40%给予自行拆除费;在合法有效载证面积内未经审批私自修建或在原建筑物之上私自加盖层数改变原建筑物承载的建筑物认定为违章建筑,按镇政发〔2014〕78号文件补偿标准的70%给予建安成本费。

(四)安置房面积及差价的处理

棚改户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认定的调换面积不相符时,差额部分按评估价格货币结算或补交差价。临时安置费、简装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及奖励费可以抵顶安置房差价。

(五)临时过渡安置补偿

农村居民无法一次性安置到位的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城镇居民原则上不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具体发放标准为

1.搬迁补助费:每处住宅一次性补助搬迁费3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安置对象每人每月150元,兑付期从征收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

(六)奖励优惠政策

1.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15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

2.交房奖: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协议签订后10天)交回房屋的,每户奖励10000元;

3.片区奖:以自然村和居住小区现状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发布公告40天)所有拆迁户签订征收安置协议并交回房屋的,每户再奖10000元;

4.简易装修补助费: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回房屋的,根据产权调换后的面积,按照300元/平房米的标准,一次性补助简易装修费。

(七)其他政策

1.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区域内,严禁新建、改(扩)建、装修房屋及附属设施;严禁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严禁进行房屋产权分割、交易;严禁建新的租赁关系;严禁户籍分立。对于擅自新、改、扩、翻建房屋或改变现有房屋使用性质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2.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矛盾,逾期纠纷未解决的,由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国土、住建、规划、司法等部门和城关镇协调处理。

3.对农业户口身份界定,以户为单位,凭公安机关2014年5月31日前颁发的户口簿为准。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可计算为家庭人数;非农户口为安置工作的,且在本地常住5年以上的(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居住在本地),按农业户口认定;父母为农业户口,子女为非农户口的未成年人,按农业户口认定;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员、已婚嫁户口未迁出的人口不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政策;属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不享受农业人口征收安置补偿政策。

4.农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在交房的同时一并交回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并办理有关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房屋及地面上建筑物、附属物均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拆迁。

5.凡在规划区内的出租房屋,自征收公告发布后,租赁双方要限期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户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房租等各项费用,并限期交回有关证件、批件和相关资料。各收费管理单位应限期收缴欠费或退还多收的费用,征收安置领导小组不代收、代扣任何费用。

6.非本经济组织成员买受的农宅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以房屋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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