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经济秩序,保持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监管主体责任
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属于村集体“三资”范围,根据《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皖办发〔2011〕23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等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必须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程序和制度统一管理。县、区政府要履行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监管的主体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政府及所属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各级财政、监察、国土、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全力协助做好指导与监督工作。
二、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管理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分配使用。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其分配使用要严格按照阳光村务“6+4”工作法要求,实行流程化管理。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使用,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等公益事业。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一事一议、民主决定、使用公开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项目投资要确保保值增值,投资收益可以用于村民的福利支出。
(二)建立专户管理制度。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
(三)规范会计核算程序。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
(四)规范村“三资”代理工作。按照“阳光村务工程”建设规定,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代管村集体一切资金收入及支出。土地补偿费使用支出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按支出项目、规定程序审核拨付。
三、加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日常监管
(一)建立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民主监督机制。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内容。使用和分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
(二)建立定期专项检查制度。县(区)、乡(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监督管理,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监察、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土地征收补偿费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专项审计制度。县(区)、乡(镇)政府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切实落实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积极探索构建村集体“三资”新型经营实体,提高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效益
县(区)、乡(镇)政府要按照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清理核实农村集体“三资”,摸清村(组)集体“三资”特别是集体土地补偿费存量、结构、分布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要加强村级集体组织建设,积极探索构建农村集体“三资”新型经营实体,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收益分配办法,切实提高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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