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问题意见的实施意见》(六政〔2009〕33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探索多种形式流转农村土地。指导农民以入股形式流转土地,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入股参与合作社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后与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共同参股,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逐步开展土地托管,农户可以把土地有偿委托给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代为耕种管理,包括从种到收全程服务的“全托”和按需选择服务项目的“半托”两种服务方式。
二、支持各类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龙头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
三、加大土地流转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推广良种良法、创新经营机制、带动农民增收明显,受让土地面积5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从事粮、棉、油生产的经营主体,除国家和省政策奖补外,市、县区连续3年给予奖补;从事“全托”服务的,奖补标准减半。具体奖补标准由市农委、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完善流转服务体系,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健全流转登记制度,开展流转合同鉴证。
(一)完善流转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收集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导、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各县区和耕地流转率达25%以上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配备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收益评估员、合同鉴证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套电脑、电子显示屏,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形成完善的土地流转“有形市场”。
(二)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指导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流转期限超过一年的,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对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土地流转项目,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对经营主体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健全流转登记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对以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供求信息。
(四)开展流转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申请合同鉴证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办理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应及时帮助纠正。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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