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国土发[2010]181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定西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拆迁补偿以现行补偿标准为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 现行标准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易地安置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0月8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定西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地点。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定西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