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划拨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节约集约用地,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收储,是指市人民政府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韶关市区(浈江区、武江区)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韶关市区国有划拨土地收储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国有划拨土地收储工作;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构)筑物的征拆工作;国土、国资、监察、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城管、审计、法制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储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下列国有划拨土地应当纳入土地收储: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终止、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五)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划拨土地的;
(六)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国有划拨土地的。
第五条 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储采取无偿收回、重新划拨国有土地和按不低于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进行收储三种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采取无偿收回的方式进行收储。对市属、区属单位,确因无偿收回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另行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解决。
第七条 对于确需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政府收回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用地单位可另行提出异地选址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原划拨国有土地用途异地重新划拨国有土地。
第八条 对于收储有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进行补偿。
第九条 为改善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条件,而对国有划拨土地的投入,经评估后,可进行适当补偿。
第十条 收储国有划拨土地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储的国有划拨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经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二)市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公开摇珠方式,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储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进行评估,拟定收购价格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和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收储方案起草收储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收储合同,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五)按收储合同约定办理收储宗地和地上房屋、附属设施的移交手续;
(六)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政府依法收储的国有划拨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补偿费用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申请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经收储土地工作组工作人员清点、丈量后,由司法公证部门对土地、青苗、建(构)筑物登记表予以公证确认。
第十三条 依国有划拨土地收储合同约定收回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收回国有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产生的补偿款,上缴至市财政,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优先用于解决职工的安置、社保和医保。
第十五条 对仍在正常经营的工矿企业,涉及收回国有划拨土地的,鼓励企业进入产业园区。土储、产业园、国土、经信、环保、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入园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