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白银城市建设需要,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2014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甘政国土发〔2014〕 575号)批准,将白银区王岘镇雒家滩村集体农用地5.8745(其中耕地5.73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连同集体建设用地0.0553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0684公顷一并征收为国有,另需使用国有未利用地3.0084公顷,以上共计10.0066公顷建设用地用于永靖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雒家滩旧货交易市场项目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4条、25条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用途:永靖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雒家滩旧货交易市场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位于白银区王岘镇雒家滩村(国道109线白银过境段雒家滩段两侧土地2宗地块)。其中宗地1地块范围为:东至雒家滩村集体土地,南至国道109线白银过境段雒家滩段,西至雒家滩村村民住宅,北至白银公司选硫公司尾矿坝;宗地2地块范围为:东至雒家滩红段槽子沟,南至雒家滩村便道,西至雒家滩村村民住宅,北至国道109线白银过境段雒家滩段。
三、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和《白银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办法》(市政办发〔2013〕246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含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土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被征收土地现场实地参与土地丈量登记确认工作。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土地登记确认的,不列入征收土地补偿范围。
六、在本公告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树木及死树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乱开乱垦国有荒山地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征收土地的具体工作由白银区动迁安置服务办公室、白银市国土资源局白银分局、白银区王岘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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