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规范清远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土地供应政策,制定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出让价款,以下统称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
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及标准
(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款已全部缴清的,其土地出让价款中已包括土地出让金,无需另行计收。
(二)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划拨土地要求改建、扩建、变更登记(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置换、继承和名称变更等)和补发土地使用证等,现已不符合划拨条件,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按以下方法计收土地出让金:1、不改变用途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2、改变用途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3、使用因征收安置的用地,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在补办出让手续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清远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53元/平方米)。
(三)出让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因土地容积率、用途、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条件变更,需补缴土地价款的。
经批准经营性项目调整容积率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城乡规划局认定的增容面积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增容面积。工业项目增加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的,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改变用途需收回的,且已经实施开发建设并有地上建筑物,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城乡规划局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划审定通知书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新规划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原规划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新规划条件下土地市场楼面地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10%,原规划条件下现土地市场楼面地价不得高于基准地价的10%)。若新规划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高于原规划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的,按两者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若新规划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低于原规划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的,高出的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相应予以退回。
同一开发项目因不同地块取得时间不一导致剩余使用年限不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土地使用年限,但延长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新土地使用年期现状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原剩余年期现状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
(四)超范围使用土地。对已建成房屋的,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城市公共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由市国土资源局处罚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出让金额按现状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计收。
(五)零星地块归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地块,按照城乡规划建设的要求,需连同周边地块连片开发建设的,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该零星地块应连同周边地块连片开发建设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可将零星地块土地使用权一并协议出让给现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市场价格全额计收土地出让金。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单个地块面积原则上不大于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
(六)历史欠费。2013年1月1日前,经批准采用缓缴或挂帐方式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其原计费标准低于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53元/平方米)为标准计收;其计费标准已高于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按原欠缴金额计收。
上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自本办法颁发之日起一年内缴清,逾期未缴的,其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现行标准计收。
(七)历史遗留问题。对原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市直国有企业改革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府函〔2001〕3号)以及清发〔2003〕4号、清发〔2004〕4号、清发〔2005〕4号、清发〔2008〕19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发证的用地,没有资料显示用地单位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53元/平方米)为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
(八)公有住房上市。符合《清远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暂行规定》(清府〔2000〕53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以及公有住房继承需办理补办出让手续的,其补缴土地出让金按住房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
(九)土地置换。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将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称“新地块”)与企业、个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称“旧地块”)进行置换的,应遵循等价置换的原则。若新地块现规划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高于原地块原规划条件下现土地市场价格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新地块现规划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原地块原规划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若新地块现规划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低于原地块原规划条件下现土地市场价格的,应退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原地块原规划条件下现土地市场价格-新地块现规划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
二、其它规定
(一)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条件变更(不含改变土地用途)、超范围使用土地、零星地块归宗、历史欠费、历史遗留问题、公有住房上市、土地置换等项业务,土地使用者按以上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予办理相关土地变更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应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对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进行集体决策。
(二)本通知适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区、清城区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管理。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
(三)基准地价是指经市政府公布的最新基准地价,并以区片价的楼面地价为计费单位。
(四)土地市场价格指经国土部门摇珠选定的土地评估机构,根据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审定通知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已建成的按现状条件)对宗地评估的市场价格。
(五)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是指省核定的市区土地出让的平均收益,现标准为53元/平方米,如省重新核定,按新核定的标准计收。
(六)农村集体留用地、“三旧”改造、地下空间使用权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七)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市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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