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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安庆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的通知【2015】

2016年03月11日 10:18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市政府《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宜政发〔2013〕17号)、《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者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享受的政策性补助,适用于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并按规定额度使用的,按本办法第12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市区实施棚户区改造及园区建设、土地收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经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管理工作。市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房票安置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征收安置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监管,市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监管,市物价局负责房票安置价格的监管,市监察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监察工作。

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政策规定的补助、搬迁费、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

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按12个月计算。

第六条  应安置面积单价采取“一事一议,一项目一评估”模式,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测算,经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由各项目征收主体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根据周边或就近建设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并参照所在区域(按市政府第80号令划分的行政区域范围)同类商品房交易均价确定。

第七条  应安置面积是指按政策规定应予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

根据《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0条,《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下列按产权调换政策可享受补助的面积,可计入应安置面积,同时扣除应由被征收人承担的费用,计算房票金额:

(一)因多层房屋拆迁被安置到高层,按照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无偿增加12%比例的面积。

(二)按现行产权调换政策,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应安置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被拆迁地段对应的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该部分允许由被征收人按规定价格增购的面积,可计入应安置面积,同时扣除应由被征收人按前述规定价格购买增购的金额。

(三)按现行产权调换政策,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集体土地上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每平方米400元购置补足。该部分允许由被征收人按规定价格补齐的面积,可计入应安置面积,同时扣除应由被征收人按前述规定价格购买补齐的金额。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并需具备下列条件: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且两年内可以交付的期房;同意按房屋成交总额的2%向房票安置对象返还购房款(市政府鼓励发展区域的商品房按成交总额的3%返还);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购房优惠承诺及相关楼盘资料,向市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具备参加资格的,由市征收管理办公室在网站专栏公示。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房票结算。

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九条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三)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

第十条  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85%。

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的同时,在不超过房票金额15%的限度内先行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时,应依据本办法第8条规定,按房屋成交总额的2%向房票安置对象返还购房款(市政府鼓励发展区域的商品房按成交总额的3%返还)。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结算房票,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被征收人进房手续等相关资料,每月上旬结算一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按规定备案的,首期拨付房票金额的60%(市政府鼓励发展区域的商品房项目,首期拨付比例为70%);将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再拨付余款。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且用于购房资金达到或超过房票金额85%的,由征收人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3%给予奖励(购买市政府鼓励发展区域的商品房,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由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其房票结算由市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该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

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不允许购买经营性用房。

第十五条  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

第十七条  房票式样由市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明确安置点或已明确货币补偿方式的已征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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