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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东省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

2016年03月11日 09:51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点击量:0

【2015】广东省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三规合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45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立足于全市中长期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生产及生活用地,保护生态建设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环大亚湾新区和潼湖生态智慧区等重点区域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战略部署的用地需求。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顺利实现我市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保护耕地,确保生态安全。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省下达我市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林地、湖泊、湿地等生态用地,切实解决城市建设占用优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和水田的问题,确保粮食和生态安全。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合理配置资源。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耕地保护、城乡建设和生态建设,合理安排各类各业用地,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坚持统筹城乡,突出重点任务。

 

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防止城市无序扩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除省要求调整外,各县(区)保护任务原则不作调整,但空间布局可作适当调整。对建设用地的调整,以布局优化为主,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统筹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合理保障农村建设用地尤其是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需求。

 

(四)坚持多方衔接,强化标准执行。

 

提前做好沟通衔接,确保省下达的各项规划控制性指标按要求落实。坚持标准先行,切实加强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衔接,促进“三规合一”,逐步实现“多规”融合,深入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基础资料收集工作,尤其是城镇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成片水田分布情况,研究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之间存在的问题;

 

(二)编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三)编报市及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方案,并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数据库;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方案进行评审、听证、论证及上报审批;

 

(五)规划报备。

 

四、工作要求

 

(一)促进规划有效衔接。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连续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5〕7号)要求,协调解决规划之间存在的冲突,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重点解决与城乡规划协调的问题。在规划数据库中增加“三旧”改造图层。

 

(二)规划期限。

 

各级规划期限保持不变,县级规划为2010-2020年。

 

(三)调整范围。

 

各县(区)按行政区域范围,在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进行调整完善基础上,编制县(区)域内规划。

 

(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是规划调整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一并进行。

 

1.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原则不变,但布局可以根据粤府函〔2015〕45号文要求,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等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进行适当调整。

 

2.城镇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成片水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调整前已划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调出;为实现“三规合一”,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耕地,尤其是水田,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或修编中结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优化调整;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不划入基本农田。

 

3.已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不得借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之机予以调出。

 

4.惠州市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举证地块由国土资源部下发,其他县(区)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举证地块由市国土资源局下发,镇(街道)及主要交通沿线永久基本农田举证地块由县(区)国土资源局下发。

 

(五)编制主体。

 

因建议规划各项指标不涉及跨县(区)调整,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编制主体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惠州市中心城区在惠城区范围内,惠州市(含中心城区)及惠城区的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由市政府编制;按照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意见,仲恺高新区所辖镇(街道)纳入惠城区范围统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服从市政府负责编制的惠城区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安排。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可不用编制镇级规划。

 

(六)其他具体规定参照粤府函〔2015〕45号文执行。

 

五、工作安排

 

(一)前期阶段(2015年3月前)。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编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同时,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等相关事宜。

 

(二)编报规划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12月底前)。市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办理,其他县(区)规划调整完善方案于2015年12月底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规划备案(2016年6月底前)。市及各县(区)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经批准后,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召集人,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建立的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部署、指导各县(区)开展调整完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调整完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区)也应相应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编制涉及的经费(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举证、划定等工作经费),确保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有序推动。

 

(三)部门联动。市发展改革、经信、农业、林业、海洋渔业、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审计、旅游、法制、环保、交通运输、水务、环卫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切实负起责任,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顺利完成。

 

七、部门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报告,并统筹指导各县(区)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及上报审批;会同市农业局完成惠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的举证工作及全市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调整完善市级验收、上报。

 

(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核实并调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布局,做好“三规合一”规划界限划定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局。提供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核实、补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重点建设项目表中交通、水利及能源项目等,配合做好“三规合一”规划界限划定工作。

 

(四)市环保局。提供全市环保专项规划,重点做好生态保护红线,配合做好“三规合一”规划界限划定工作。

 

(五)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基本农田调整、举证、验收及上报审批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惠州市及惠城区规划调整完善编制涉及经费的落实。

 

(七)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市林业规划,重点保障生态林建设。

 

(八)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到2020年全市交通运输规划。

 

(九)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全市水利专项规划。

 

(十)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提供2020年前的全市海洋功能区划。

 

(十一)市旅游局。负责提供全市旅游规划,协助做好用地的布局和规模。

 

(十二)市经信局。负责提供到2020年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布局以及重点推进的产业项目、用地规模及范围等。

 

(十三)市环卫局。依据本部门职责提供相关规划及建设项目清单。

 

(十四)市民政局。依据本部门职责提供相关规划。

 

(十五)市法制局、审计局。配合做好全市及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上报审批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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