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建设
项目红山区西城街道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节选)
一、征地范围
拟征收西城街道八里铺村和大三家村两个村庄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8.67公顷(130.12亩),用于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耕地标准
地价:八里铺村和大三家村属一类征地区域,区片综合地价为11.5万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一律按实物现状计算。
(一)简易看护房(园子屋)
砖木、砖混结构的园子屋,檐高2.2米以上,按实际面积300元/平方米补偿。土木结构的(包括檐高不足2.2米)按150元/平方米补偿。养殖用房按评估的建设成本进行补偿。
(二)大棚
1.墙体:砖墙三七墙(含根基、保温层)80元/平方米,二四墙(含根基、保温层)60元/平方米;地基宽度1米以上,墙体高度达2米的土墙45元/延长米。低于上述标准的相应核减补偿。
2.钢筋拱架跨度10米的,由(直径12-14mm)钢筋焊接而成的组合架每个110元(间距达0.7米)。低于上述标准的相应核减补偿。
3.后坡25元/平方米。
4.塑料棚膜2元/平方米,按2.5年使用期限进行折旧;草帘子3元/平方米,按3年进行折旧;棉被28元/平方米,按15年进行折旧;遮阴网3.5元/平方米。
5.自动卷帘机4800元/台。
6.檐子板(50厘米×80厘米以上)8元/块;8号铅丝拉线2元/延长米。
7.8厘米×8厘米的混凝土立柱5元/米,竹竿、竹板4元/米(竹竿、竹板间距大于等于50厘米)。
(三)水利设施
1.机电井:具有三项动力电、配套齐全的深水井按1万元/寸/眼补偿,最高不超过5万元/眼。砖混砖木结构的井房300元/平方米,普通井房800元/座。
2.手压水井500元/眼,有离心泵的对口抽井3000元/眼,有潜水泵并下设水泥管的6000元/眼。
(四)青苗补偿
1.露地类
大田作物类:1400元/亩;叶菜类:3500元/亩;果菜类:5000元/亩 ;
药材类:一年生药材4000元/亩,两年生以上6000元/亩;
苗床类:20元/平方米;绿化苗木(含花卉):4000—6000元/亩。
2.露地果树
露天成果树16800元/亩,露天幼果树8400元/亩。
3.棚内青苗
叶菜类:7000元/亩;果菜类:9000—10000元/亩;苗床类:50元/平方米;绿化苗木(含花卉):10000元/亩。
4.棚内果树
棚内成葡萄、成樱桃、成油桃25200元/亩,棚内幼葡萄、幼樱桃、幼油桃8400元/亩。
(五)其他
1.菜窖:深度达2米、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300元/平方米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蓄水池80元/平方米 ;3.滴灌3500元/亩 ;4.排水井500元/个 ;5.农用低压线路40元/米,入户电表460元/套,三项电表5000元/套,固定电话300元/部;6.变压器(含配电箱、变压器金属材料及安装人工费):10kw12000元/台、20kw15000元/台、30kw18000元/台、50kw22000元/台。 7.坟墓1200元/座;8.沼气池3000元/个。
以上露地青苗、露地果树、棚内青苗、棚内果树应符合农业或林业部门确定的技术规程;不符合的,相应核减补偿。
三、征收林地标准
(一)用材林
八里铺村和大三家村林地地价为9.2万元/亩。
2.苗木补偿:成熟林,杨树3300元/亩,榆树、柳树3600元/亩,油松、樟子松、云杉3600元/亩;未成林(针叶5年以下,阔叶3年以下),按成熟林价格的50%补偿。
(二)防护林
1.八里铺村和大三家村林地地价为9.2万元/亩。
2.苗木补偿:成熟林,杨树9900元/亩,榆树、柳树10800元/亩,油松10800元/亩;未成林(针叶5年以下,阔叶3年以下),按成熟林价格的50%补偿。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标准
八里铺村和大三家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为4.6万元/亩。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土地补偿费,没有安置补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一)地上附着物(住宅房屋)的补偿
2、补偿方式
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
A.有证房屋的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B.无证房屋的补偿
实有建筑容积率在1.0以内有证房屋以外部分,已建砖木结构最高补偿7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最高补偿850元/平方米,对未建部分补偿400元/平方米。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0的实有建筑最高补偿200元/平方米。
(2)产权调换
A.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红山区人民政府提供地段安置的,按被征收人有证房屋面积1:1.1的比例安置。
B.实有建筑容积率0.75以内有证房屋以外部分可按2.5:1的建筑面积比例置换安置房面积。
以上A、B项安置房面积涉及的楼层差价由被征收人承担
C.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0.75以外的实有建筑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3)装饰装修的补偿
有证房屋的装修装饰应考虑使用年限折旧按质量评估补偿,补偿金额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精装修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普通装修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具体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补偿金额为准。有证房屋以外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内的装修装饰不予补偿。
(4)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A.搬迁费。搬迁费按有证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B.临时安置费。选择回迁安置的,房屋征收的过渡期暂定为3年,最终过渡期及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之日至通知其办理入住手续之日为准,临时安置费按有证房屋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月每户不低于800元。
3.回迁安置
(1)安置房地点及户型面积
A.地点:红山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回迁安置小区位于铁南组团项目区内回迁地块。
B.户型面积:回迁安置房为多层和高层楼房,设计单户面积约为60-120平方米,安置房套型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3)被征收人既可选择多层回迁也可选择高层回迁,但选择的回迁房中多层楼房仅限一套。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顺序先后选择安置房屋的房号,同一时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同一房号的抽签确定。
4.住改非的补偿
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征收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助5000元。无完税凭证的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助3000元。
(二)地上附着物(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土地补偿标准
(1)出让用地的补偿标准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成本逼近法加权平均的评估结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划拨用地的补偿标准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按有证房屋评估金额1.5%的标准支付;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按有证房屋评估金额1%的标准支付。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已经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征收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偿;
(2)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
(3)从事办公、仓储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偿。
(三)地上其他附着物(宅基地内)及设施的补偿
1.空调补偿迁移费4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400元;
2.养殖花卉(草)、饲养鸟类、鱼类、鸡、牛等补偿实际发生的本市之内的搬运费;
3.管井每眼800元,石井每眼1200元;
4.杨、柳、榆树等未成材的,每棵补偿8-12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12棵,成材的按市场价补偿;
5.果树:结果的按产量每棵补偿200-400元,苗木每棵8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12棵;
6.葡萄:结果的每棵100-150元,未结果的每棵15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6棵;
7.砖墙每立方米补偿300元,土、石墙每延长米补偿40元;
8.菜窖:深度2米,面积20平米以内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超出面积不予补偿。
(四)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每宗土地使用权证为单位,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给予奖励,另见相关奖励办法。
(五)其他事宜
1.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2.对被征收人以土地使用权证为计户依据,按“一证一户”的原则进行补偿。
3.征收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突击抢建的、未经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宁城段)
铁路建设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节选)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位于叶赤铁路两侧,南至宁城县天义镇与辽宁省建平县交界处 ,北至宁城县汐子镇与喀喇沁旗交界处,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坐标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执行下列补偿标准
1.有证房屋。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无证房屋。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以内的部分,已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最高补偿850元/平方米,未建部分补偿400元/平方米。
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至1.0之间的部分,最高补偿400元/平方米,未建部分补偿300元/平方米。
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0的部分最高补偿200元/平方米。
3.有证房屋的装修装饰应考虑装修质量及使用年限进行评估补偿,无证房屋、建(构)筑物内的装修装饰不予补偿。
4.宅基地内未经审批突击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收土地执行下列补偿标准
1.农用地
天义镇、铁东街道、铁西街道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补偿标准为7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补贴);汐子镇征地补偿标准为3.0797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补贴);其他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内政办发〔2011〕143号、内政办发〔2015〕138号文件执行。
2.建设用地
(1)国有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照当年土地取得和开发成本给予补偿。
(2)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按被征收所在区域相应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给予补偿。
(3)水工建筑地上部分、人工水渠,水面用地。按被征地所在区域相应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给予补偿。
3.未利用地。按被征地所在区域相应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给予补偿。
4.高铁征地实施过程中,高铁用地界线两侧出现农民无法耕种的三角地、夹心地,及因征占地致使企业、养殖场无法正常经营的,水渠等无法实现灌溉作用的,在被征收人于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给予相应补偿。
5.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附表与本方案同时执行。附表未列举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在农用地上未经审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征收住宅房屋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按有证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得低于1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不低于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不低于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
选择产权调换的发给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有证房屋的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双倍发给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费。
(四)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征收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 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助每户不超过7000元。无完税凭证的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助每户不超过5000元。
(五)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征收企业,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偿;
2.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
3.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偿。
三、签约期限与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自规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5万元。对超过签约期限仍未签约并搬迁者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