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压煤村庄群众和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和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根据《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城市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9号),结合塌陷区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利工作、便于操作的原则,特补充如下意见:
一、原树木补偿标准(附表3)中关于葡萄及花椒的补偿标准,补充为:
1.成方连片,每亩超过60墩葡萄的(有水泥柱,拉线或棚架等设施)按亩进行补偿。一年内新栽的按3000元/亩进行补偿,二年的按4000元/亩进行补偿,三年的按5000元/亩进行补偿,四年的按6000元/亩进行补偿,五年的按7000元/亩进行补偿,六年的按8000元/亩进行补偿,七年的按9000元/亩进行补偿,八年及八年以上的按10000元/亩进行补偿。
2.成方连片,每亩超过60株花椒树的按亩进行补偿。 一年内新栽的按2400元/亩进行补偿,二年的按3400元/亩进行补偿,三年的按4400元/亩进行补偿, 四年的按5400元/亩进行补偿,五年及五年以上的按6400元/亩进行补偿。
3.零星栽植或每亩总墩(株)数少于60墩(株)的葡萄或花椒树按墩(株)补偿。
二、村室、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集体设施的搬迁安置补偿标准,补充为:
因煤矿采煤造成村室、学校、敬老院、乡镇医院等集体设施受损的,在原补偿的基础上,按原丈量登记的房屋面积享受350元/平方米上楼补助,由政府统一进行规划、设计、安置。
三、安置社区楼房单元奖励补助办法细化,补充为:
1.塌陷区原有住房户,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指定安置社区或其他地方购买楼房(设计为四层以上含四层的楼房),每户只能购买1个住房单元。新购住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按实际购房面积享受350元/平方米的上楼补助;新购住房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过的部分不享受上楼补助。
2.年满18周岁的新增分房户(以塌陷村庄房屋丈量登记时在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为准,户籍未迁出但已婚嫁出该家庭的以及非正常迁入的人口不算),在指定的安置社区内购买安置房,购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按实际购房面积享受350元/平方米的上楼补助;购房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过的部分不享受上楼补助。
3.上楼补助仅限于单元住宅,购买商铺、储藏室等非住宅安置的房屋不享受350元/平方米上楼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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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