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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充市顺庆区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安置 、补偿工作管理办法

2016年03月10日 11:15来源: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充市顺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南充市城市规划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8号)、《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南充市顺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顺府发〔2012〕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所有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安置(含交由我区实施的国、省、市属项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全区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区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安置的组织、审核(定)、协调、监督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相关项目指挥部)为辖区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全区房屋征收的程序审核、方案初审和日常监督等工作。

区国土部门负责全区征地拆迁安置的程序审核、方案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人社、审计、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全区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按照项目确定—锁定范围—核定拆迁量—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审定安置补偿方案—测算资金—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审计结算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房屋征收

第五条全区房屋征收统一按《南充市顺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顺府发〔2012〕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操作管理上统一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确定、作出征收决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程序执行。

第六条确定征收项目

区政府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经过论证审核后,确定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

第七条作出征收决定

(一)调查摸底,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实施单位牵头组织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征收办等部门现场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经参与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后,由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经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区征收办负责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征求意见期满之日起15日内,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作出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三)调查和处理。由实施单位牵头,会同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完成征收范围内无权属证明建筑物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作出征收决定。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况,作出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需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决定和公告由区征收办在征收现场予以公布。

第八条实施征收的程序

(一)选定评估机构。区征收办、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在公证处监督下抽签选定。

(二)房屋评估。评估机构应在区征收办规定时间内完成被征收房屋评估。评估结果由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负责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及实施单位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内容,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实施单位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长期保存,同时送区征收办一份存档。区征收办对征收流程活动形成的所有纸质载体(包括通知、决定、报纸、登记表、协议、照片等)、电子载体(包括视频、录音等)应当及时归档。

(二)区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作为财政结算依据。

第三章征地拆迁安置

第十条全区征地拆迁安置统一按《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8号)、《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和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操作上分人员安置和农房拆迁两个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人员安置程序

(一)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区国土部门草拟并按程序报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统一发布。

(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国土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部门会同实施单位,在被征地村组予以张贴公告。

(三)核查安置人员及地上附着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实施单位牵头组织区国土、人社部门核定安置人员、清点地上附着物,核定清点结果须经参与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并据此拟定安置补偿方案。

(四)审定方案。安置补偿方案经区国土、人社部门初审后,报经领导小组审定。

(五)组织实施。实施单位会同区国土、人社等部门按经审定的安置补偿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房拆迁程序

(一)由实施单位(或项目指挥部)发布拆迁公告,召开动员大会。

(二)勘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实施单位牵头组织区国土、城乡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现场勘丈和确权,结果由参与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并据此拟定拆迁方案。

(三)审定方案。拆迁方案经区国土、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初审后,报经领导小组审定。

(四)组织实施。实施单位按经审定的拆迁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一)实施单位对征地拆迁所涉文件、会议纪要、协议、图纸、影像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并送区国土部门一份存档。

(二)区审计部门对征地拆迁安置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作为财政结算依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实施单位必须设立安置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征地拆迁安置方案,测算各项目需安排的总体资金量。

第十六条资金的拨付采用 “预拨加审计结算包干”的方式管理。在方案审定并测算资金总量后首期预拨30%,以后按进度拨付。项目结束后,按审计结论结算。

第十七条资金的拨付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供前期资金支付使用情况明细),经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国土、城乡规划建设、人社等部门核实后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拨付。

第十八条实施单位对被拆迁户必须“据实补偿”,不得克扣和拖欠补偿费用。

第十九条测绘、勘丈、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不计入安置补偿费用,纳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单列计算,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财政、国土、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拨付。

第二十条实施单位对拨付的资金必须专项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全区所有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安置,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政策标准,不得将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安置政策混用,不得执行已废止的补偿政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补偿标准或以奖代补等方式变相提高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全区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行终身责任制,有关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对其承办的相应事项负责并承担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全区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过程中,若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或征地拆迁安置标准进行调整的,则按调整后的相应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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