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民营企业办理完善土地使用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切实推进民营企业办理完善土地使用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公平原则,强化依法用地意识
1.创造更加宽松的用地环境。
按照“平等、公平”原则,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土地利用和供应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积极主动地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用地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坚持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法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用地环境。
2.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政策、法规,让民营企业认识到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的重要性,强化依法合规用地的意识,提高办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发挥规划管控作用,统筹安排补充耕地,合理有效使用土地
3.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管控。
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修改调整时,要统筹考虑解决民营企业项目用地相关问题。适时修改和调整市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时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问题。
4.积极引导企业合理选址。
企业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用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或少占水浇地,杜绝占用基本农田。各级国土、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与民营企业沟通协调,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合理选址,规范企业用地行为。
5.提高用地周转指标使用效率。
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解决用地问题,提高周转指标使用效率,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可分批次报批,最多不超过3个批次。
6.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对确需占用耕地,当地补充耕地困难的,要在本市范围内协调落实。特殊情况在市与市之间协商认可的前提下,可跨区域在全省范围内通过异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方式落实耕地的占补平衡。
7.扩大民营企业用地空间。
针对一些民营企业自身资金不足,运行乏力的情况,积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民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企业。
8.切实减轻企业用地成本。
落实好《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晋政发〔2015〕11号)有关规定,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情况,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民营企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下,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用地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属于省、市级可以调整费用范围的,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切实减轻企业用地成本。
9.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
按照不同工业类型的一般经济周期、产业特点等,设定不同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缓解企业的资金问题。
10.加大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力度。
分类管理,因地施策,通过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取闲置费、引进新的项目、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退出土地并纳入政府储备库或者土地开发复垦范畴等方式,进一步盘活土地。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1年不满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优先安排民营企业使用。
11.挖掘潜力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标准,杜绝圈占、浪费土地行为。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已办土地手续,利用原地、原址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交容积率差价的土地出让金。通过向空中要地,提高民营企业用地的集约化程度,构建民营企业集中化经营、集约化用地模式。
三、立足当前实际,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12.切实解决好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摸底调研,摸清底数,针对已占用土地民营企业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和办法。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在接到企业申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土地证书;用地不在规划范围的,在依法修改或调整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予以考虑,对中小民营企业用地可主要通过修改乡级规划来解决;企业存在“批少占多”问题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做好土地供应后的工作衔接。对土地供应手续完备,符合发证要求的,要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及时做好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房屋产权登记做好前期准备。
14.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凡是2012年12月31日以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工业用房及经营、办公用房,无工程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划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利益纠纷或已协调解决的,由规划部门补办有关手续或者出具意见。房产管理部门凭补办的手续或者出具的意见和相关证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具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而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不具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房产管理部门凭认定意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为房屋登记申请人查档复印存根,并加盖部门印章。房产管理部门凭上述资料办理权属登记。
四、做好协调配合,加大服务力度,积极提供用地保障
15.加快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对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用地,要简化部门之间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缩短办证时间,推进民营企业依法完善土地使用手续,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16.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
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积极办理完善民营企业土地供应的相关前期手续,着力解决好土地“批而未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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