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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2016年03月09日 11:59来源:点击量:0

为切实做好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泉州市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吸取了省内外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经验,组织编写了泉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解读,以便各地参考。

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时不予登记。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至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3和2014年福建省委1号文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答:(1)保持稳定。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2)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工作,严格政策界限和工作程序,按照法定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3)尊重历史。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4)民主协商。充分尊重农民群众主体地位,确权登记颁证中的清查、确权、登记等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5、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

答: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种潜在的历史矛盾十分复杂,必须采取积极、稳妥、慎重的办法逐步推进,一般按5个步骤开展工作:(1)宣传发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部署要求,加大政策和业务培训力度,发动和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制作工作底图。工作底图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及现有航拍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工作底图制作方法、航拍比例尺和航拍单位。平原田地较多的地区可以采用1:2000比例尺航拍,山垄田地较多的地区建议采用1:1000比例尺航拍。(3)清查核实。各实施单位根据航拍工作底图和二轮土地延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相关原始档案资料,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逐户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土地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和承包地块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4)张榜公布。各实施单位要及时将清查核实的情况向村民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确权登记。对于有争议的,通过当事人协商、乡村调解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采取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5)登记发证。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此基础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6)资料归档。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组织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录入相关数据,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要依法及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集中保管。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任务是什么?

答: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以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妥善解决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7、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1)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以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全面摸底查清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情况。(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实测结果经村公示、乡(镇)审核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依据上述规定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4)加强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加强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注销等工作。(5)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6)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验收。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7)实施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建立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信息化管理。登记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要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清查、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3)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4)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6)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7)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9、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10、对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答: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代为管理。

11、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12、对以前一些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一些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13、对土地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14、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15、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测量,经组内农民大会讨论决定,可在整理后的地块图上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此种情况的登记,既要尊重农民意愿,也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16、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如果依法按家庭承包原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了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二轮延包时及之后,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17、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8、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9、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相关法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协议、向村集体备案并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20、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1、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2、 集体所有的机动地能否在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进行承包地调整?

答: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留有机动地的村集体,原则上待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解决人地不均矛盾而进行调整。如果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并解决人地不均矛盾的,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23、 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的怎么办?

答: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这次工作任务,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对于以前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应当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权属证书。分割后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规定,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因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4、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25、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答: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应保留或按程序从预留的机动地中分配给其承包地,并应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6、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27、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依法承包给新增人口后再按此次工作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28、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应根据合并前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29、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30、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是否有权确权登记?

答: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一)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生、服兵役义务兵和士官; (二)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因此只要原户口在本村,上述人员均应该确权登记。

31、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全家迁入城镇居住且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32、在小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已迁入小城镇落户居住的家庭,如果其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其要求不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则尊重其意愿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33、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根据国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的,其承包土地是否交回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发包方不得强行或变相收回。因此,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的,在2010年6月以前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之前没有交回或收回,之后再转为城市户口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34、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5、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36、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37、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38、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39、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各地要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40、对于退耕还林的如何确权?

答: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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