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为有效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2010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湘潭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为民服务理念,调整农村宅基地审批方式
(一)调整审批方式。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将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由市级审批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国土资源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具体承办并逐宗落实到户,村协助办理。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
(二)建立备案机制。经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国土资源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户汇总,每季度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年底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注重规划调控,优化农村宅基地用地布局
(三)加强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力度。根据《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布局,突出保护耕地,统筹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住宅建设向规划的居民点有序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控制要求审批宅基地。
(四)从严控制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要按照城乡一体化和“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范围和规模,防止自然村落无序扩张和出现新的“城中村”。在规划控制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将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初由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拟定市城区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用地计划指标,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依据批准的计划数,逐宗审批农村宅基地用地,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可采取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国土资源局安排补充,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等多种方式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集约节约用地,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标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承办和协办部门应及时受理,按职责分工及时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告知退回;对符合申请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完毕上报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各审批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明确资料要求、审查内容、办理规程和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集中统一实施的农村居民点建设仍由市国土资源局按集体建设用地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加大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力度,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或采取转入户籍、私自流转等手段非法获取宅基地。宅基地具体申请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准。禁止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
(八)合理确定宅基地标准。要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状况和农民居住实际需求,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基本原则为最大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具体标准按占用地类、人口数量等情况确定。
(九)合理利用土地和分配宅基地。农民住宅建设要尽量不占用耕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并将旧宅基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否则不予登记发证。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居住点。
四、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农村宅基地管理新局面
(十)明确审批责任。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负总责,要及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协作机制。国土资源分局、城乡规划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中心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自所负责的审查内容直接负责,将各环节审批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依法依规按时审批。
(十一)建立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在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优势,特别是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层管理优势,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农村宅基地监管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作为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力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要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应收回一处。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湘潭市城市区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潭政发〔2003〕51号)同时废止。